明星的戀人之代筆的寫手與掛名的作者。

代筆,是每一個創作者,最討厭的事情但又情非得已的事情,例如為了賺錢。我不認識任何一個代筆作家,因為其實就算你是他哥們或是姊妹般親密,他多半也不能告訴你,他曾經為誰代筆過,因為代筆往往有一個合約條例叫做「保密條約」,嚴謹一點的甚至連你老爸老媽都不能說,萬一消息流出就是鉅額賠償等等云云...。但如果你曾經為誰代過一次筆,你的心裡就像被鑿了一個口,每當你看到那本書,你心裡就會有一個聲音吶喊著∼媽的∼這本書的作者是我啊!X!

明星的戀人之代筆的寫手與掛名的作者。
圖片轉載自 SBS 스타의 연인明星的戀人/韓國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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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視創作的某些人來說,代筆可以說是出賣靈魂與尊嚴的事情,因為如果我不缺錢,我寧願把文章PO在部落格讓人家看免費的,也不願意把文章出賣掛上別人的名字;但是前提是,很多作者都窮翻了。

其實,我收回序言所說的話「我不認識任何一個代筆作家」,事實上,我身邊也許有幾位隱隱約約知道的代筆作家,其中有一位在某次的談天之中,意外地說溜嘴並且嚴格地要我以人格擔保不能流出,因為我也算個有人格的人,所以我也不能告訴你,他曾經為誰代筆過....。

但,代筆確實讓人很冏。

K說,每當我看到我的書、他的名字,每一次我都會想起我拿了多少稿費,我心裡就像有一個人告訴我「K,你就是用這個價格出賣你自己的。」然後,我會想起,我當時用了那些稿費幹了什麼事;我繳了三個月的房貸、換了一個新的書櫃以及修好我的車,還有那即將逾期的保險費,當然,也剛好足夠支付近半年的伙食費。

「但是....。.」K默默的攪動杯中的咖啡,然後說「你的身分不是作者、而是寫手,即便你想對世界大叫,嘿!Everybody,這本XXXXXX是我寫的。.」

但是,不行,你已經把那些文字的靈魂賣出了。

因此,那位掛名的作者,可以明目張膽的告訴大家,「嘿!Everybody,這本新書真的是我寫的喔!」當記者問,你工作那麼忙,怎麼有時間寫書呢?「因為我有很多故事想跟大家分享啊,希望大家瞭解我的內心世界....」等云云。

翻開報紙,那陣子K不是滋味到了極點,尤其是明星的戀人,一開播就讓他重溫舊痛,我加點了K最愛的起司蛋糕以及巧克力蛋糕,巧克力還特別交代店員加熱,咬一口就有熱巧克力爆漿的感覺。

我說,「K,你不需要感覺到痛苦,因為是你自找的。」這句話很毒,我知道,我塞了一口巧克力到他的嘴裡,並說,「至少你是在本人願意的情況下,賣出了你的作品,想想看,有些大明星即便真的自己寫文章,都沒有人相信是本人寫的八卦媒體也盛傳著代筆的消息,聽來是不是比較冏?」

我這樣問著他,結果他釋懷了,我們一同分享著蛋糕與咖啡,其實,我就是用這種念頭讓自己好過一點。


明星的戀人之代筆的寫手與掛名的作者。
圖片轉載自 SBS 스타의 연인明星的戀人/韓國官方網站。


明星李瑪麗,在經紀公司的操作下,決定寫一本書,需要錢的大學講師金哲秀,因此與李瑪麗相遇,譜出一段戀情;在戲中女主角李瑪麗曾經在記者的採訪中,分享創作與閱讀感想提到,富有的人會愛上貧窮的女孩,都是因為從來沒有被這樣對待過,而感覺到好奇,而這樣的橋斷可以說是戲劇的基礎型。

而其實像明星的戀人這樣的劇型,也是屬於不同世界的人,超級電影女明星與平凡的講師兼出賣靈魂的寫手,大明星會愛上平凡的學者,其實理由也只有一個,就是因為沒有被當作明星(抑或者動物園的貓熊)般看待,所以覺得有趣且放鬆,而意外的譜出感情。

何謂不被明星看待,我認為,很多人的心情都是矛盾的,生命中你偶爾會想扮演備受矚目的主角,但你絕對不希望永遠都是主角,偶爾,也想要當一下旁邊了無生趣的平凡路人,就像素人總是想要紅、而大明星總想要平凡,人生,就是一場總是追逐不是自己的路程,永遠的不滿足、永遠的想要改變,但你不能說這樣的行為太糟,你也可以把不滿足當作是一種對夢想的期盼,因為人之所以有夢想、想改變、想進步,也是因為不滿足而驅動的能量。

又離題了....。



明星的戀人之代筆的寫手與掛名的作者。
圖片轉載自 SBS 스타의 연인明星的戀人/韓國官方網站。


我突然想起,有一次,有一個客戶曾經問過我,標明作者很重要嗎?

我已經同意可以不用標明作者,但我還是用了很長的解釋告訴他,標明作者的意義是什麼,說白了就是一種奇檬子的問題,即便那些翻開雜誌看到文章的讀者們,都不瞭解這一串人的意義是什麼,因為他們都不認識,我很清楚看懂那一串文字的人,絕對不超過百人,但是,總還是希望,被著名。

雖然我們最後上刊的編輯稿,並沒有標明作者。

但是當我掛上電話以後,我心想,我為什麼花了那麼多力氣去解釋作者名的意義呢?

對於某些人來說,這種解釋是多餘的,因為請你翻開你手邊的任何一本雜誌,雜誌中前言下或者最不明顯的地方,往往都標明了創作者,因為你不認識他而他又寫得很小,再說,編輯工作者實在多如過江之鯽,許多作者都知道,會看編輯名單的,只有業界的編輯朋友與正在缺優質人才的雜誌社,事實上,你看完一本雜誌,你會在乎是誰編的、誰寫的、誰企劃的、誰拍照的誰攝影的嗎?頂多你只在乎Model長得正不正、帥不帥,但你還不曉得Model叫什麼名字。

其實作者這兩個字,說穿了就有點虛榮的價值,好吧!講得文雅一點是一種尊重的價值,就像小學生捏陶土的時候,總會在完成的作品上小心翼翼的寫上自己的名字,然後帶回家跟爸爸媽媽炫耀,「你看,這是我做的喔!」

撇開代筆與掛名作者的問題,因為那根本不是問題,那是一個願打願挨的交易,而我想說的其實只是,我們的生活空間,需要給創作者更大的尊重,就像很多人轉寄、轉載別人的作品,抑或者轉貼大明星、model、正妹與別人的繪畫作品時,總不會標明作者,然後他們告訴我「嘿!我是看得起才使用好嗎!」然後再告訴我,「其實他們也不在意,重點是可以讓更多人看見,他們也很開心。」

是的,所有創作者都希望被看見。

但他們實在不好意思告訴你,可以的話還是標上我的名字會比較好,過去,你在看很多圖片的時候,常常就是一張美美的圖,但是,現在你在網路搜尋圖片的時候,都被貼上一層難看的浮水印,這一層浮水印的意義代表著,當轉寄信與轉載圖長期的存在,造成作者與觀看者之間,不信任的浮水印;因為我們害怕被盜取、被濫用,即便我們很清楚,這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作為,即便我們很傷心,圖片因此失去了美麗空間,但我們還是會把,難看的浮水印貼上去。

然後,在許多網路空間中,讓我最感到可笑的,是許多知名的網路空間,尤其刊載很多明星美圖、劇照以及正妹圖片的空間,常常會將自己的浮水印貼在那些美麗的圖片上,代表著,無論這個照片被轉載無數次,都知道是源自哪裡的意義,但之所以讓我覺得可笑的是,那些網站害怕被人轉載、被利用、被抓取,那麼,這張照片是你拍的嗎?還是這明星藝人是你家的人呢?或者是你購買了版權還是有什麼擁有權嗎?為什麼,你有權貼上你的LOGO在他們的臉上呢?

然後,關於著作權還有很多讓我感覺到不可思譯的事情,例如有的人的東西不斷被使用、轉載,許多網路上的好文章歷經轉載已經不曉得作者是誰了,例如有的人就專門靠著作權維生,例如發現有人盜用自己作品非得要把對方告到死,即便對方使用在教育或者非營利的行為,讓很多人對於合理正當的使用以及竊取智慧的界限,有了更深的不瞭解。

我認為太過與不及都不全然是一件好事,現在學校除了要教導學生理財之外,我更認為要教導網路以及轉寄信的觀念,不要有些人出了社會還會告訴你「因為老師沒教」所以我可以任意使用,「因為作者本人都沒抗議」所以我可以任意使用,更老實說我也不太明瞭著作權的界限在哪裡,例如著作權說這樣的話,「如果因為著作需求需要引用某一段話是不違反著作權的」;但去也有人提出這樣的反駁例如,「我們也可以禁止別人引用我們的圖片」同時未經同意使用也是違反著作權,如果你要告訴我,圖片與文字的定義不同,那為什麼壹週刊總是可以任意轉用別人的圖片或報導別人,而不需要本人同意呢?

也有人說人有肖像權,但是,又說某些人(明星、藝人、政治人物)沒有肖像權,有人說人有隱私權,但是,又說某些人很紅所以不應該有隱私權,可以合理的追逐與報導,因此也有人可以為了揭發某政客的正義力量,來違法的追逐某些政治人物或者明星藝人,但殊不知萬一對發沒犯法、沒出軌的話怎麼辦?再說了,犯法與出軌的人難道沒有保留肖像的權力嗎?在這個混亂的科技世界中,有時候,有些東西,我不是很明白。


P.S. 我曾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這些惱人的問題,何謂合理使用何謂侵犯財產,不過詢問多次仍然未得到回應,我們的政府除了該教育人民重視智慧財產權以外,我想自己也該推廣清楚,很多份界不明確,常常讓人誤踩地雷,例如有人在部落格放入Youtube影片就曾經被告知違法,放音樂在部落格應該也不行,那麼,部落格平台應該在這些財產權上做把關才對,而不是讓對方想告就告、想索賠就索賠,這樣有點恐怖,也會讓人對於創意工作者有了隔閡與懼怕,這並不是我希望見到的,我寧可是因為尊重而重視作品,並非懼怕而不敢喜愛作品。


明星的戀人之代筆的寫手與掛名的作者。
【有人說明星的戀人有很多原因所以收視不好,例如劇本、例如觀眾、例如對手之類的,但我真的想說,歲月不饒人啊!최지우在冬季戀歌應該是最輝煌的一段記憶吧!過去是美好的。】
圖片轉載自 SBS 스타의 연인明星的戀人/韓國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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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則:部落客為何不能光明正大的賺錢? 下一則:大便這件事情要專心。
我要留言:
  • 甜草莓
    2009-08-08 12:20:22
    我覺得你寫的很真誠,
    只不過靈魂是不會被出賣的
    因為只有懂得這個的那個靈魂
    看得到在到處出現的這個靈魂
    就像某人可以看得出來
    號稱第一名的作品
    其實是某人的好朋友寫的
    ....................
    一切盡在不言中
    版主回覆 2009-08-21 00:00:00
    但,我很懷疑,是不是真的能看到?其實,所謂靈魂,應該是愛情小說家的浪漫說法,人啊!連人都分不清楚了,靈魂?能嗎?
  • 噗噗妮
    2009-08-08 11:24:41
    雖然說是代筆...但是不是原藝人用口述的方式
    讓筆者以潤飾過後的文字呈現出來呢?
    版主回覆 2009-08-21 00:00:00
    我不知道你舉哪一個案例捏?有很多狀況都有,有全部都是別人寫的、也有口述也有自己寫的,我只是描寫某部份人的心情而已。
  • ivyleo
    2009-08-07 11:42:08
    智財是一個很微妙的領域
    其實很多法官律師分屬不同流派,所以你即使問智慧財產局也很難得到一個清楚的結論
    很多時候都是先告再看怎麼判
    有的時候判出的結果會讓人下巴掉下來
    很有名的案例就是某知名插畫家著名作品遭某知名mv導演剽竊
    結果卻是敗訴了
    原因是插畫家沒辦法舉證mv畫面一定是從他作品找來的
    而那位mv導演卻是找了一大堆別人電影.戲劇中有的畫面剪輯下來,說自己是"參考這些資料"只是結果"很碰巧的"跟插畫家繪本很雷同

    只能說牽扯到智財問題很多部分是要靠道德約束
    因為模糊地方太多太多
  • 愛愛LOVE
    2009-08-06 01:22:55
    其實台灣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規範不是非常詳細和完善!

    有很多所謂侵權行為,還都要依靠法官的個人認定~~

    才能評斷出是否有違法...

    (可是問題是每個法官心證不一~~")

    真的有點不知如何是好的感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