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者施作醫美療程有疑慮嗎?

未成年者施作醫美療程有疑慮嗎?

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在台灣醫學美容盛行,成為許多愛美人士變漂亮的選擇,然而近期有新聞事件指出,有未成年者到診所進行除毛療程,卻造成燙傷起水泡、色素沈澱,因而提告診所未事前告知相關風險。到底未成年者在進行醫美相關療程時,在台有哪些法規規範?若院方或醫師疏忽未告知療程風險,可能會引發哪些糾紛?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未滿18歲者,如果想進行醫美療程需要哪些正規程序?需要有監護人陪同嗎?

施作醫美療程在民法的定義上是「委任」的關係(委任醫師施作醫美療程),也就是「契約關係」。雖然今年民法修正,將原先完全行為能力「也就是俗稱成年」的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但這規定在2023年才會正式施行,所以目前來說,民法上的「成年」仍然是20歲,未滿7歲是「無行為能力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簽署契約;7歲以上未滿20歲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要簽署任何契約,則是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允許。如果沒有事前得到允許,會有兩種情況:一、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那契約仍然有效;二、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那契約就會無效。

 

從醫療法第63條及第64條規定也可以略知一二。第63條針對手術、第64條針對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如果病人未成年,除非有緊急狀況,都要向法定代理人說明並得其同意才能夠進行。所以回到主題,未滿18歲者要施作醫美相關療程,基本上或者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人),或者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滿7歲,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契約才是完整有效的。

 

 

如果院方讓未滿18歲者施做醫美相關療程,恐會觸犯哪些法律問題?

單純就未滿18歲者施作醫美療程這件事來看,在刑事上所有的手術、侵入性療程大多都會先對病人的身體造成「傷害」,只是因為病人簽署醫療契約及手術、麻醉同意書,符合刑法「得到被害人承諾」,以及醫療行為「正當性」因而阻卻了違法性而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如果今天讓未滿18歲者施做,又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這個被害人的「承諾」效力上就不會被承認,也會影響醫療行為的「正當性」,而造成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上,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就為未滿18歲者施作醫美相關療程,可能會構成民法第184條以下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民法第1084規定之「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至於行政責任上,並沒有針對「未滿18歲者施作醫美療程」為規定,但針對醫療髮第63條及第64條,在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如果病人未成年,又沒有緊急狀況下,未向法定代理人說明並得其同意,醫療法第103條及第107條則是針對醫療機構及醫師個人都有罰鍰的規定。

 

 

醫師如果在術前未告知療程相關風險,導致術後出現副作用時,消費者可以提告嗎?

依據現行醫療法第63條規定,實施手術、麻醉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第64條則針對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除了上開手術、麻醉以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除外的項目並沒有明文規定必須事前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並簽具同意書。所以在手術、麻醉以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以外的項目進行醫療行為,未先行評估說明就進行相關醫療行為其實是沒有違法的(對於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定義,行政院衛生署(前衛福部)999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2612號函稱「為以醫療器材植入、插入人體之方式,施行之檢查或治療。但不包括一般之靜脈、肌肉或皮下注射及抽血」。

 

就醫學美容而言,或許部分療程不涉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依現行法令是可以不用經過術前評估或簽署同意書,只是未經評估就執行醫療行為,對於診所而言或許在初期省時省力,但隨後可能因不了解個別患者實際情形(例如過敏或家族病史等),貿然執行相關療程導致後續副作用、併發症或其他傷害,產生了醫療糾紛,反而更麻煩,所以建議術前該有的評估說明還是不能省。如果經認定醫師在術前沒有先行評估說明是有「過失」的,當然就可能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消費者在簽署術前同意書時,該注意哪些事項?

衛福部在106112日時曾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格式,大方向要求應具備的內容主要有:手術名稱(包含疾病名稱、手術名稱以及建議手術原因)、醫師聲明(主要是解釋手術的內容、可能的併發症及副作用等)、病人聲明以及同意進行手術的簽名。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內容勢必要看清楚,對於自己身體的狀況(例如病史或過敏反應等)也要清楚告知醫師,而且在醫師沒有先簽名之前,千萬不要先在空白的同意書上簽名。更重要的是務必要自己保留一份,以免沒有保留一份,事後如果增刪修改也沒有辦法證明。

 

 

 

未成年者施作醫美療程有疑慮嗎?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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