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之稅制,約略分成4項,包括:營所稅、個人所得稅、關稅、加值型營業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2008年6月3日越南第12屆國會第3次會期通過企業所得稅法,訂定國內外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皆為25%,並於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營所稅詳細內容包括:
1.適用企業營利所得稅優惠稅率對象
(1)自企業獲利之年起15年內,適用10%營利事業所得稅,對象包括: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投資之投資案、高科技投資案、科技研發案、政府特別重要之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案、軟體加工案。
(2) 從事教育培訓、職訓、衛生、文化、體育及環境等投資案獲享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3) 在社經條件困難之地區投資案,自營業獲利年起10年內獲享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4) 從事農業服務之合作社、人民信用機構獲享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5) 對於特別鼓勵投資、規模龐大且採用高科技之投資案,可延長其獲享優惠稅率期間,惟不得超過15年之規定期限。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之優惠待遇
(1)「4免9減半」即自企業營業獲利之年起前4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9年稅率減半,適用對象包括以下
u 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之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投資之投資案
u 高科技投資案、科技研發案、政府特別重要之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案
u 從事軟體加工案
u 從事教育培訓、職訓、衛 生、文化、體育及環境等投資案。
(2) 「2免4減半」,即自企業營業獲利之年起前2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4年稅率減半,適用對象為在社經條件困難地區之投資案。
3. 其他優惠措施:從事工業、營造及運輸業之企業,若僱用10~100名女性勞工,其女性勞工占企業經常僱用勞工人數50%以上,或經常僱用100名女性勞工且其女性勞工占企業經常僱用勞工人數30%以上者,其支付女性勞工之費用得作為該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額。
4. 虧損之轉列
(1)企業營運虧損時,可將其虧損額轉列入次年度,並在應課企業營利所得稅額中予以扣除,惟其轉列年限於發生虧損之次年起不得超過5年。
(2)企業因不動產轉讓導致虧損時,僅能將該虧損額轉列入因不動產轉讓發生之稅前營利事業所得。
5. 施行條文
(1)本法取代2003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並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2)對正享有2003年企業所得稅法之優惠稅率者,可繼續享有既有之優惠至期滿為止。若既有之優惠較本法規定之優惠低者,則其獲享優惠待遇之剩餘時間可享有本法規定之優惠稅率。
(3)依2003年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應獲享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惟未營運獲利,則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其營利事業所得 稅減免期間依本法規定實施。
二、個人所得稅
越南第12屆國會第2次會期於2007年11月通過個人所得稅法, 並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此法規定越南人及外國人均採用同樣之個人所得稅率表,個人所得稅以年收入400萬越盾起開始課稅,其扶養眷屬折扣額為160萬越盾/每人。
三、關稅
1.為生產外銷產品而進口之原物料及間接外銷用之進口原物料,依進出口稅法規定之期間內(通常為275天)得暫時免繳進口關稅。
2.免繳進口關稅之進口貨品,包括:
(1) 外資企業、參與合營各方,凡屬構成企業固定資產之進口貨品,如機械、設備、生產線上運載設備、在越南國內未能生產之建材等可免繳進口稅。
(2) 為執行BOT(建設-經營-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BT(建設-轉讓)投資案而進口之原料及物品;為進行農、林、漁業投資案經核准進口之動植物品種及農藥皆可免徵進口稅。
(3) 外資企業、參與合作經營各方從事旅館、辦公大樓、公寓出 租、住宅、商業中心、技術服務、超級市場、高爾夫球場、 觀光區、運動場、休閒娛樂區、醫療單位、訓練、文化、金 融、銀行、保險、審計、諮詢服務等行業之經營,亦可適用 免稅規定,惟本施行細則附錄所列之設備項目僅得免進口關稅一次。 (4) 外資企業、參與合作經濟各方投資屬本規定附錄所列之特別 鼓勵投資領域名單或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名錄內之投資案,自投入生產計起5年內,得免繳供生產用原料、物資 及零件之進口關稅。
(5) 外資企業、參與合作經營各方投資機械零件、電力、電子等 生產,自投入生產計起5年內,得免徵供生產用原料、物質、零件之進口關稅。
(6) 供製造業產品出口用之進口原料、零組件及物品,得免繳進口關稅。
(7) 凡屬於依據政府總理決定之特別鼓勵投資案使用的貨品及其他物品,得免繳進口關稅。
(8) 貿易部或貿易部授權之機關依據投資案之投資執照、可行性研究分析及技術設計等資料,審核免稅進口之貨品清單。前述之進口貨品不得在越南市場販售、轉讓。倘有需要在越南市場讓售時,則須獲得貿易部核准,並應依法繳納相關稅 賦。
(9)貿易部與各相關部會配合,發布執行前述自企業投入生產起5年內免繳進口關稅之供生產用原料、物品及零件之分類規定。
四、加值型營業稅
1. 課稅標的:在越南境內製造、買賣交易及使用之貨物與勞務,除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規定免稅之對象外,皆需課徵加值型營業稅。
2. 納稅義務人
(1)製造、買賣貨品及勞務之組織及個人
(2)從事應徵 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進口之組織及個人。
3. 稅率:共有3類,包括0%、5%及10%
(1) 0%稅率適用對象為出口之貨品及勞務、國際運輸等。
(2) 5%稅率適用對象,包括
u 供生產及日常生活用之純淨水
u 動植物肥 料、飼料及相關礦物、藥物
u 未經加工處理之水產、林產、農作物與畜牧品
u 利用農業原料製作之其他手工藝品
u 農業專用之機械設備;醫療設備器材
u 教學材料、教具
u 兒童玩具
u 依科技法規定之科技服務
(3) 10%稅率適用對象為其他未規定之貨品及勞務項目(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2款非規定之貨品及勞務項目)。
4. 不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項目,包括
u 未經加工成其他產品,或組織及個人自行生產捕撈後,粗製販售及進口的農、畜、養殖、捕撈作物、產品
u 動植物種苗;農業灌溉
u 鹽製品
u 政府售予租用人之公有房屋
u 土地使用權轉讓
u 人壽、 學生、動植物保險、再保險
u 證券經營、資金轉讓、衍生性金 融服務;醫療、獸醫服務
u 公益郵政、通訊及政府網際網路普及計畫
u 公共衛生、下水道;動物園、公園之維護
u 教學及職訓
u 出版品
u 巴士、電車之公共客運服務
u 國防、安全專用之武器及器材
u 轉港口、轉過境之貨品
u 依技術轉移法規定之技術轉移
u 依智慧財產法規定之智慧財產權轉讓
u 電腦軟體
u 政府規定未經加工處理之開採礦產、自然資源
u 供病患使用之人 造人體、輪椅、特殊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