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雷射減脂」 竟讓櫃台人員操刀

醫美「雷射減脂」 竟讓櫃台人員操刀

撰文/江皇樺律師;整理/K

 

 

台北市一位女子在去年5月到某家醫美診所,希望能藉由醫美療程解決小腹及橘皮問題,諮詢後診所推薦做雷射減脂療程來針對腹部減脂,又能改善橘皮問題,但醫師看診結束後,竟請櫃台人員來操作醫療儀器,讓消費者憤而檢舉該診所!經由衛生局調查後,醫師坦承之前有教導過櫃台人員操作,也沒出現什麼問題,當時才會讓櫃台人員操作…

 

 

 


 

 

由櫃台人員操作醫療儀器是否違法?

一般來說醫療上的處置行為區分為二類:「醫療行為」及「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行為依據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是只有醫師個人才能夠進行的;而醫療輔助行為則是要專門醫事人員在醫師的指示下才能進行。以護理人員為例,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二項即規定:「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而衛生福利部在99224日衛署醫字第0990003146號函略以:「…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業務得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師指示或醫囑執行之;至未具醫師資格者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業務,或其他醫事人員擅自執行應在醫師指示下始得為之之醫療輔助行為,則核屬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而該函釋所揭露之實例係為民眾施打「脈衝光」以淡化斑紋,既然具有雷射治療行為而屬於「醫療行為」,則應由醫師親自施打。若不具醫師資格而施打雷射治療,則會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說,櫃台人員基本上如果沒有醫師資格,操作醫療儀器基本上都是違法的。

 

 

 

若是由護理人員來操作呢?

醫師法第28條的但書第2款有規定「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是可以進行醫療業務的,但操作醫療儀器則要視該醫療儀器的內容。以「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進行美容醫學治療」等項目為例,是屬於「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所規範內容中「二十一、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之項目,非但須由醫師操作,操作的醫師還需要有特定資格才能夠操作,所以護理人員基本上就算事在醫師指示下也不可以操作相關儀器。

 

 

 

消費者要如何分辨操作醫療儀器的人是合格醫師?

除了親自操作者必須是合格醫師以外,依據上面提到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範項目「二十一、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中,操作該醫療儀器的醫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具專科醫師資格者。

()至少已受「感染控制」二小時、「病人安全」二小時、「醫學倫理」二小時及基礎生命支持(BLSBasic Life Support)之教育訓練課程,並提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相關學會或醫療機構發給之證明文件。

() 除前款外,並應完成美容醫學光電治療訓練課程至少八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所以要判斷操作醫療儀器之人是否是合格醫師,不但要確認是否具有專科醫師資格,更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之。若發現非醫師本人,務必先行詢問確認,並以錄音方式存證,不要施打後出了問題才要回去主張權益,否則證據難以提出,權益可是難以主張的。

 

 

 

若因非醫師操作,導致療程效果不佳或是出現其他問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基本上非醫師操作醫療儀器本身,是醫師或操作者本身違反醫師法的規定,至於消費者能否求償,則要看治療後是否有受傷或其他療成效果不佳之情形。如果都是導因於儀器操作問題,除了可以依據契約關係向診所求償以外,若造成身體上的受傷,還可以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操作者及診所連帶賠償損害。

 

 

 

 

醫美「雷射減脂」 竟讓櫃台人員操刀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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