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江皇樺;整理/K
有一名正妹網友在Dcard上分享她微整形失敗的經驗,原本只是想微整形隆鼻讓自己變得更漂亮,結果不僅皮膚壞死,還差點失明!!之前已有過好幾次的微整形經驗,也相信醫師的豐富經驗,沒想到這次卻發生此意外,而且事後還花了好久的時間治療才恢復正常,目前官司也還在訴訟中…這一段恐怖的經驗讓她心有餘悸,在恢復正常後上網提醒網友醫美微整形不是打打針就能變漂亮,除了醫生的專業技術,運氣也是很需要的,整形前要有能夠承擔承擔失敗的風險。
手術同意書上都有詳細的風險說明,若患者簽下同意書後,還是不幸發生意外(例如:此案例差點失明),醫師應付起怎樣的責任?患者是否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手術同意書明文規定在醫療法第63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因施行手術是侵入性的治療,基於病患對自己身體之自決權,在施行手術之前勢必應該得到病患的同意方得為之,同時也保護施行手術的醫師和病患。
但手術同意書並不是萬能的,也不能因而免除了醫師在手術過程中所可能造成一切的風險及傷害。以本次案例為例,即使醫師在手術前確實告知病患微整形隆鼻手術是有可能造成皮膚壞死及失明風險,而實際上也造成皮膚壞死,病患差點失明的結果,但「皮膚壞死」以及「差點失明」的傷害結果是否可以歸咎於醫師,還是要從個案去判斷,包含造成傷害的結果是否跟醫師施行手術有因果關係,以及最重要的,醫師在施行手術中「有沒有故意或過失」而言。
如果最後能夠證明,「皮膚壞死」以及「差點失明」是因為醫師在施行手術中有故意或過失,那醫師除了刑事上可能需要承擔業務過失傷害等犯罪外,在民事上也要基於「侵權行為」對病患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民事上得請求的範圍,包含了「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財產上諸如花費的醫藥費、交通費、因傷害無法工作所造成的薪資損失等等,凡是提得出具體單據證明具體傷害的都屬之;另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是一般我們最常聽到的「精神賠償」,其依據在民法第195條。由於精神賠償難以具體金錢估算,一般都是由法院根據受害者及加害者個人的學經歷去衡量。
此案例經過治療,最後眼睛已恢復正常視力,醫師是否還需要負責?或是賠償?
以本件案例來說,造成傷害已經是既成的事實,不論最後眼睛是否已恢復正常視力,或者皮膚壞死是否已恢復,如果最終證明當初的傷害是因為醫師施行手術中有故意或過失所導致,對於傷害的結果,醫師就已經有其刑事及民事的責任。最終眼睛恢復正常視力,影響部分也只是在於刑事責任是否可減輕,以及民事賠償金額是否可降低,但對於應該負責是不會有影響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有跟無」的差別,只是「多跟少」的差距而已。
案件至今仍在訴訟中,患者卻在網路社群分享經驗,是否有違法?(雖沒有非常明確指出診所名稱,但文章內有指出診所地點及部分診所名稱)
一般來說,在刑事訴訟當中有所謂的「偵查不公開」規定,其依據在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但這「偵查不公開」的目的,一則是在於保障被告的權利,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二則限制的對象是檢調人員,也就是接觸偵辦這案子的檢察官以及警察等具有公權力的人員,所以對於患者來說,因為患者並不是偵辦這件案子,具有公權力的人員,自然就不受到「偵查不公開」的拘束了。如果這案子已經進入審判程序,或者是民事程序,更沒有偵查不公開的拘束,患者自然可以在網路社群分享經驗。但要注意的是,分享的內容如果涉及到一些尚未證實或者不實的內容,仍然有可能構成刑事妨害名譽的責任。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