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為越南歷史悠久之經濟活動主體,最早可追溯至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國時期,1955年後,中央統治經濟時期,國營事業成為經濟活動之中樞,負責國家產出,實踐社會主義,1975年,越南統一,南越企業納入河內中央政府,1970~1980年代間,歷經嚴重之經濟危機,引發國營事業改革之先端,1986年,越南第六屆黨大會之召開,啟動「革新」之經濟改革,國營事業為改革之重點,改革過程中,國營事業逐漸轉變為非經濟活動之領導者,但對國家經濟發展仍舊扮演重要角色,1991年產值占GDP為33.1%,1994年產值占GDP為43.6%,2007年產值占GDP仍有36.4%之比例。以下藉由國營事業轉型發展歷程及產業經營目標、轉型相關政策及亞洲國家國營事業轉型相關發展經驗、國營事業種類及產業分佈來一窺越南國營事業之面貌。
國營事業轉型發展歷程及產業經營目標
一、國營事業轉型發展歷程
在中央統治經濟時期,國營事業僅執行國家生產目標之工作,並無自主權,1970年代末期至1980年代初期,伴隨外援及物資之急速短缺,國營事業窘境浮現,政府開始進行國營事業管理機制之改革,將自主經營權下放給這些企業,允許其根據市場情況自行營運。1986年代中期面臨嚴重之經濟危機,政府遂於1986年實行全面革新(Doi Moi),國營事業之環境、性質、任務、目標皆發生急劇變化。1992~1996年越南首次對國營事業進行股份化改革試點,共有5家國營事業成為股份化改革之試點企業。爾後,越南政府認為,國營事業實行股份化改革是發展社會主義轉向市場經濟的選擇,並將股份化視為國營事業改革之必經之路。2001年8月召開九屆三中全會討論國營事業之改革問題,提出「關於繼續推進國營事業重組、改革與發展,提高國營事業效益決議」,明確國營事業改革之指導思想、主要方向、奮鬥目標、實施步驟和具體任務,並確定往後5年和10年國營事業改革之計畫。這是越南政府首次就國營事業改革問題作出決議,代表國營事業改革步入加速推動股份化與重組、改革和提高國營事業效益相結合之新階段。 2004年10月,政府發出第45號指示,決定加速推動國營事業改革過程,提出具體措施和方向。這是政府首次就國營事業改革問題發出指示,此舉不僅表明政府極力改革國營事業之決心,也意味著國營事業改革過程將全面加速。
整體而言,國營事業從1980年改革轉型至今長達29年,不斷地緩慢演進。國營事業改革主要有2方式:(1)通過兼併、收購、解散低效率之小企業或通過破產之方式重組國營事業,實行股權化改革和所有權多元化;(2)根據市場機制重組國營事業,提高它其效率。而國營事業轉型為改革之一部分,自1990年代初期,所有權與管理模式多樣化,國營事業經歷轉型,轉變成持股公司,1990年期間,登記有案之國營公司約有12,000家,範圍從大型工業至小型零售商,總體資產估計約有12億美元,員工總額約230萬人。1991年11 月部長委員會通過3888/HDBT命令,制定設立與關閉國營企業之法規,若國營企業營運不佳、缺乏資本技術或者產品沒有銷路就必須遭到解散或合併。1992 年後,開始實行國營企業的「股份化」(equitization),即通過入股或發行股票形式,把國家掌握之國營事業資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領域,轉變為由多種經濟成分掌握的一種企業所有制和經營管理形式的革新。
股份化政策使國營事業數目大幅下降,1990年尚有12,300家,2000年後銳減為5,759家,2007年為3,494家。轉型後的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組織結構逐漸地變得穩定,業務範圍有所擴大,並開始有效率的投資,與以往相比,成長率和利潤率都有所提高,並逐漸適應國內外市場之競爭。而由於受種種主客觀因素限制,如:遭執政黨內強大既得利益集團之反對,國營事業改革總體進展十分緩慢。雖然此,但歷經29年之努力,國營事業改革初見成效,結構和規模正朝向領域集中之方向調整,生產經營效益、競爭力及融入國際經濟的能力均提高,但仍存在許多問題。
二、國營事業產業經營目標
基本上,國營事業之經營目標為農工業發展,而政府工業優惠措施使工業率先股份化,三級產業之個別經營目標說明如下:
(一)一級產業
農業係帶動越南經濟成長之重要產業。1988年以前,越南每年進口大米45~60萬噸,1989年出口大米達150萬噸。1993年,政府採取措施專注於農業,修改了土地法和土地使用稅法,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延長為20~50年。越南政府同時又提倡農業向商品經濟發展,從單一經營變為綜合經營,大力發展農產品的生產。同時,越南的畜牧業亦發展的不錯。家禽、家畜和肉類產量均有成長,品質也提高。肉製品,畜產品除供應國內市場,還出口至國外。爾後,政府鼓勵發展多種經濟成份的政策指導下,伴隨農業進一步發展,國營農場、林場、漁場等國家農村經濟逐步瓦解,或被承包形式所代替。農民從政府那裡領回或分到土地,自行組織生產。故農村形成了多種經濟模式,包括農戶經濟、莊園經濟、合作經濟和私營經濟四種經濟形式。目前,農業邁入精耕細作和產業升級時期,以家庭經濟為主的莊園經濟,成為越南農業之主要結構和經營模式。
當前,越南農業普遍生產規模較小,農產品價格相對較高,亟待進行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政府非常重視農業改革,不斷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而且歡迎國外投資者至當地進行林業和養漁業之投資開發。
目前越南已成為全球第二大大米出口國(第一大大米出口國為泰國),足見其農業之發展蓬勃。未來之農業策略方向,加強品質控管,改善生產效率,輔以手工藝產業,分擔天災之風險。
(二)二級產業
越南製造業以紡織品生產、服裝、鞋子、食品加工為主,機械製造、電子、電器方面發展較慢,目前主要靠進口。中國、日本、南韓、台灣之家用電器幾乎完全佔據越南市場。目前,越南國內尚無本國汽車製造業,因汽車項目要求投資規模大,越政府長期未進行實質性投入,主要寄望於外資企業快速提高本國汽車產業水準。主要工業部門有煤炭、電力、冶金、紡織等。
越南北部的鴻基煤礦以出產天然優質煤炭而聞名。而近年來,越南政府亦致力於進行石油開發,每年原油產量不斷增加,原油已經成為越南的主要創匯產品之一,2009年2月越南第一座煉油廠--榕桔煉油廠正式投入營運,預計使用白虎油田的原油提煉,換言之,越南原出口的原油中,將有部份原油須供應予該廠。而越南亦生產大量服裝出口歐洲和東南亞地區,競爭力具有一定之水準。
目前,越南工業部門最重要的工作是進行國營事業改革,藉由股份化、合併來減少國營事業家數,改善效率不彰及虧損之問題。至今,股份化改革已經有一些進展,家數明顯減少,但改革困難仍然很大,過程緩慢。國營事業還是有存在虧損現象。越南政府重視發展本國工業,當前正在積極興建交通、電信、電力、建築工程等配套設施,以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者推動本國工業化的進程。
(三)三級產業
1988年以來,越南進行金融業改革,包括財稅和體制,廢除了計劃經濟時代制式之制度,實行新的管理機制,財政方面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其餘改革包括:轉變銀行的職能和作用,改革銀行體制,一元化的銀行體制轉向多元化的銀行體制;改革利率政策,實行浮動利率制;改革匯率制度,實行由國家管理的自由匯率制;同時控制貨幣發行量。這些措施達到了一些成效,越南盾升值,銀行儲蓄增加,物價平穩。政府又實施「銀行法」,加強外匯管理,整頓金融機構,加強銀行內部管理。故越南成為東南亞地區受到金融危機衝擊最小的國家。
2000年越南對貨幣政策採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因1999年為刺激消費而五次降貸款利率後,2000年的貸款利率將保持穩定,不繼續降息。越南的存款保險業務也於2000年1月正式投入運營,但整體保險業目前尚不成熟,同年7月20日,胡志明市證券交易中心正式營業,當時只有2支股票掛牌,從100點開始,這對越南國內金融市場改革將是一次重大的突破。2003年8月5日,越南總理授權制定2010年越南證券市場發展策略,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要在2010年前,在河內建成一個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市場,即OTC市場(或稱櫃檯市場)。2004年6月,財政部發佈136號通告,決定成立河內證券交易中心,提前推出OTC市場。OTC市場建設將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個階段為2005~2007年,為國營事業股權化及政府債券出價組織股份競價交易,並指導非上市證券按照交易註冊機制交易;第二個階段為2007年以後,將河內證券交易中心發展成為一個標準的OTC市場,使其符合越南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有鑑於此,2005年3月8日,河內證券交易中心(HASTC)正式開幕,其為越南證券市場一個新的里程碑,標誌著越南OTC市場的正式成形。2005年7月14日,河內證券交易中心又創立了二板市場。
至於越南郵電通信與其他服務業方面,伴隨世界科技進步和電腦普及,越南郵電通訊業亦迅速發展,但還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郵費和電話費昂貴,是影響投資者投入的原因之一。其他服務行業發展也比較落後,服務市場有待開發。
國營事業轉型相關政策及亞洲國家國營事業轉型經驗
一、國營事業轉型政策
「國營事業股份化」及改革開放為越南政府之既定政策,轉型過程計畫長達將近三十年,不斷演進。1981年1月21日越南政府發佈第25-CP號決議,為國營事業轉型之首次改革政策,重點於加強國營事業生產和金融自治的措施,主要目的有三:(一) 創造國營事業提高產能之必要環境;(二) 提高國營事業生產動力,以擴大資產使用;(三) 創造國營事業達成國家經濟計畫所需條件,滿足國內所需物資與勞務。並通過企業之「三個部分」計畫,即用政府提供的材料生產政府指定的產品、企業用自行提供的材料生產想生產的產品、以及企業用自行提供的材料生產其他產品。另外,越南政府開始允許國營事業間互相經商,和在完成其對國家之義務後自由地出售產品,允許企業保留利潤。
1986年,越南政府實行革新(Do Moi)開放,逐步由計劃經濟體制轉為市場經濟體制,提出一系列國營事業轉型之政策措施,主要進行資產重組,國家不再直接管理企業。此時,一批無關國計民生領域之國營事業被承包、轉讓及出售,但由於缺乏有效措施,轉型成效並不明顯。
1987年越南政府頒佈第217/HDBT號政令,為越南國營事業轉型之關鍵指標,改變中央既有的經濟體制,允許國營事業實現自治,賦予國營事業經營自主權,即可自行決定員工雇傭、自主制訂產品銷售和生產計畫,但也規定國營企業必須有規劃並執行企業短、中、長期生產計畫之能力。
1989年3月越南共產黨六屆六中全會召開後,政府決定徹底轉換國營事業之經營機制,對第217號決議進行修改、補充,廢除「官僚集中統包制」(亦稱為包給制),轉向國家以法律、計畫、政策和經濟槓桿進行管理之市場機制,使國營事業逐步成為市場面向、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之企業,此時,國營事業擁有進一步之自治。然而,當局給了經營者過多的獨立權,造成濫用國有資產和經常的腐敗現象。為抑制這些現象,政策措施使體制轉向一種「國家合作模式」,所謂國家合作模式即為國家行使類似持股人之權力,成為企業的所有者。這是為減少企業經營者之獨立性,並向上級主管部門負責,這些部門一般是企業聯合會、部和人民委員會。
1991年6月,越南共產黨七大正式提出逐步擴大國營事業股份制經營形式之主張,同年越共中央七屆二中全會形成了「關於把部分國營事業轉換為股份公司的決議」,並確定對7家國營事業進行股份制試點。
1992年6月實施第202、203號決議,對國營事業股份制改革的內容和方式作了規定,把實行股份制視為國營事業轉型之重要內容和必要途徑。從部屬和省市級之國營事業屬輕工業企業中,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把平民塑膠企業和海洋運輸公司作為試點單位,多方吸納資金和技術,提高國營事業效益。
1993年政府總理簽發第84號指示,提出促進國營事業股份制試點和所有制形式多樣化的具體措施。同年12月通過「國營事業破產法」,當國民經濟關鍵領域之重要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面臨破產時,必須得到企業管理機關多方面之幫助,包括財政援助、包銷產品等。對於國防安全特別重要的國營事業,則不准轉讓所有權,必須由有關部門聯合採取措施加以解決,甚至包括從財政撥款。
1995年4月30日,越南政府頒佈「越南國營事業法」,對國營事業新經營體制做出原則性規定,亦為國營事業與其他企業平等競爭提供法律依據。而此法律,雖對國營事業改革和發展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體制、政策、組織管理等方面對國營事業有諸多限制。因而,國營事業和國有經濟之改革和發展較為緩慢,國營事業虧損面仍較大。在此背景下,政府開始修訂國營事業法。
1996年5月7日政府頒佈第28號決議,把一些國營事業轉為股份公司。8月13日頒佈第548號決議,關於成立國營事業股份化指導小組,政府決心到1997年底完成150家國營事業股份制改造,進而大力推動全國6000多家國營事業中的4000家轉為股份公司形式。
2001年越南共產黨九屆3次中央委員會發佈關於國營事業改革與創新的決議,決定繼續進行國營事業重組,改革和提高國營事業效率。該決議制訂6個基本目標:(一)完成國營事業改組和結構重組;(二)將國營事業從100%國有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三)藉由解決國營事業壞帳、下崗工人問題實現國營事業創新並為國營事業重新注入活力;(四)改革並提高國營事業生產效率;(五)在必要領域建立新國營事業;(六)國營事業技術與管理實現現代化。2001年越共九大後,目標明確,加強了國營事業改革的力量,在試點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企業股份制改革之實施比例,進一步推動承包制、轉讓和民營化。這是自國營事業改革以來最專門性、綜合性的決議,評估了10年以來國營事業改革之方法,同時為下一個10年確定改革目標,在越南,國營事業改革一直是改革重點,但在2001年之前,改革還是雷聲大雨點小。
從1991年到2001年,越南政府實施國營事業改革目的,係為減少國營事業數量,重組長期虧損之國營事業,將國營事業轉化為合資股份企業以及單一成員有限責任企業,實現國營事業之出售、轉讓、承包和出租,提高競爭力。此後,越南國營事業數量減少,新型國營事業結構有利於資本籌集,從而形成一些新的以高科技和競爭力為特點的企業。2001年底前,越南國營集團公司大都保有其絕大多數成員公司100%的註冊資本,但截至2008年底,許多集團公司持有其成員公司的股份多數已經降至20%~50%間。
2002年,越南政府發佈了第58/2002/DQ-TTg號決定,所有部委、各省以及大型國營事業應根據該決定的要求形成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國營事業重組計畫。
2003年6月,越南十一屆國會第三次會議對「國營事業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該草案共11章95條,比現行法律增加兩章37條,對現行法律之許多條文亦作修改。該草案放寬對國營事業之限制,減少了國家包給事宜,明確了國營事業之權利和義務,對國營事業重組、解散、破產等事宜也作明確規定。爾後通過此草案成為新「國營事業法」,使企業營運機制制度化,包括:提升國營事業之自主能力和自我責任;限制建立新國營事業;具體規定國營事業管理層之職能、任務、權力、激勵機制;改革經營模式、組織結構、國營大型企業活動;明確國家所有權的權利義務、財務管理體制、勞動力、薪資、監管與評價機制。
2004年10月,越南中央政治局又發佈第45號指示,決定進一步加快國營事業改革進程。將公開市場發行可兌換債券和股票籌集資金,作為一項試點工作。試點後再在其他領域甚至電力、水泥、郵政、電信、建築、銀行保險、交通等領域實施。
2005年,越南總理批准47家國營集團公司和國營事業被改制為控股子公司。綜觀2001-2005年,越南政府已經提出一系列國營事業政策,為國營事業重組和股份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據,並對此作出具體要求和指導。
在2005年基本完成集團公司向控股成員公司改制任務後,2006年,越南大型國營事業改制達到高峰。越南總理批准了與越共第3號決議和第9號決議精神保持一致的「各部委、政府部門、省屬國營事業改革與重組綜合建議」,此後,越南股份制改革得以迅速發展。
越南政府於2007年6月26日頒布第109/2007/ND-CP號公告,為有關國營事業轉型為股份公司之規定,該公告取代政府2004年11月6日第187/2004/ ND-CP號公告。此新公告增列多種企業形態股份化名單,其中包括國營股份公司、經濟團體母公司、母子財團控股公司以及100%國有股權責任有限公司。而新合股公司之章程應由股份化監管委員會編制,並在股份公司售出其股權之前向股權投資者公告,合乎股票上市條件的企業在進行股份化的過程中,須在股票交易所上市及登記交易,該規定主要係結合國營事業股份化及股市發展、提升上市公司之品質及增加其數量以及按照股市原則,改善公司上市資訊告示之透明度。
2009年起草關於國營企業股份化的第109號決定(109/2007/ND-CP)之補充修改決議,加快國營事業股份化步伐。國營事業向職工出售股份的優惠價格是交易所平均價的60%,而2008年越南證券市場縮水70%,嚴重衝擊貸款購買股份的工人的收入,也阻礙企業股份化進程。
2007年~2010年可謂國營事業改革關鍵期,政府擬對隸屬於70多家集團和總公司的1600多家國企進行改革,釋股為國營事業改革計畫行動的一部分。根據越「投資法」、「企業法」及政府相關政策規定,越鼓勵外資參與股份制改革,允許外商購買國企股份並成為企業管理者。目前,政府改革的領域較廣泛,包括銀行、航空、通信、造船、汽車、電力、水泥、交通等。
以下將國營事業歷年之改革政策彙整如下表:
表 越南國營事業轉型重要措施法令
年
措施法令
1981/01/21
第25-CP號決議:加強國營事業生產和金融自治措施,並通過企業之「三個部分」計畫,即用政府提供的材料生產政府指定的產品、企業用自行提供的材料生產想生產的產品、以及企業用自行提供的材料生產其他產品。政府允許國營事業間互相經商,和在完成其對國家之義務後自由地出售產品,允許企業保留利潤。
1986
革新政策(Do Moi):逐步由計劃經濟體制轉為市場經濟體制,提出一系列國營事業轉型之政策措施,主要進行資產重組,國家不再直接管理企業。此時,一批無關國計民生領域之國營事業被承包、轉讓及出售,但由於缺乏有效措施,轉型成效並不明顯。
1987
第217/HDBT號命令:允許國營事業自治,賦予其擁有經營自主權,自行決定員工雇傭、自主制訂產品銷售和生產計畫,有執行企業短、中、長期生產計畫之能力。
1988
(一)50/HDBT命令:釐清國營事業之權利與義務。
(二)98/HDBT命令:規範國營事業員工之權益。
1989/03
(一)27/HDBT命令:發佈老舊、無效率之國營事業必須結束營運並關廠。
(二)修改、補充217/HDBT號命令:廢除「官僚集中統包制」(亦稱為包給制),轉向國家以法律、計畫、政策和經濟槓桿進行管理之市場機制,使國營事業逐步成為市場面向、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之企業。另外取消出口補貼、改變租稅制度。
1990
制定國營事業員工雇用、利潤及貨物稅法。
1991/06
頒佈解散破產國營事業及新設國營企業之命令。並確定對7家國營事業進行股份制試點。
1992/06
第202、203號決議:對國營事業股份制改革的內容和方式作規定,從部屬和省市級之國營事業屬輕工業企業中,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把平民塑膠企業和海洋運輸公司作為試點單位。
1993/12
(一)國營事業破產法:當國民經濟關鍵領域之重要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面臨破產時,必須得到企業管理機關多方面之幫助,包括財政援助、包銷產品等。對於國防安全特別重要的國營事業,則不准轉讓所有權,必須由有關部門聯合採取措施加以解決,甚至包括從財政撥款。
(二)第84號指示:提出促進國營事業股份制試點和所有制形式多樣化的具體措施。第一家國營企業民營化。
1994
國營事業以公司型態出現(藉企業併購集團化)
1995/04/30
越南國營事業法:對國營事業新經營體制做出原則性規定,亦為國營事業與其他企業平等競爭提供法律依據。
1996/
(一)第28號決議(5月7日):把一些國營事業轉為股份公司。
(二)第548號決議(8月13日):成立國營事業股份化指導小組,政府決心到1997年底完成150家國營事業股份制改造,進而大力推動全國6000多家國營事業中的4000家轉為股份公司形式。
(三)外人直接投資法修訂(11月12日):鼓勵外人以BOT等方式投資越南之營建工程及各項硬體建設,外國投資者並可投資國營及非國營之企業。
1999
函頒准許外資得持有越南國營事業至多30%之總資產。
2001
國營事業改革與創新決議,有6個基本目標
(一)完成國營事業改組和結構重組
(二)將國營事業從100%國有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
(三)藉由解決國營事業壞帳、下崗工人問題實現國營事業創新並為國營事業重新注入活力
(四)改革並提高國營事業生產效率
(五)在必要領域建立新國營事業
(六)國營事業技術與管理實現現代化。
2002
第58/2002/DQ-TTg號決定:所有部委、各省以及大型國營事業應根據該決定的要求形成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國營事業重組計畫。
2003/06
「國營事業法」修訂草案:共11章95條,比現行法律增加兩章37條,對現行法律之許多條文亦作修改。該草案放寬對國營事業之限制,減少了國家包給事宜,明確了國營事業之權利和義務,對國營事業重組、解散、破產等事宜也作明確規定。爾後通過此草案成為新「國營事業法」,使企業營運機制制度化,包括:提升國營事業之自主能力和自我責任;限制建立新國營事業;具體規定國營事業管理層之職能、任務、權力、激勵機制;改革經營模式、組織結構、國營大型企業活動;明確國家所有權的權利義務、財務管理體制、勞動力、薪資、監管與評價機制。
2004/10
第45號指示:將公開市場發行可兌換債券和股票籌集資金,作為一項試點工作。試點後再在其他領域甚至電力、水泥、郵政、電信、建築、銀行保險、交通等領域實施。
2005/07
開放100%外資公司或聯營企業均可購買越南國營企業
2006
批准「各部委、政府部門、省屬國營事業改革與重組綜合建議」。
2007
第109/2007/ND-CP號公告:係有關國營事業轉型為股份公司之規定,該公告取代政府2004年11月6日第187/2004/ ND-CP號公告。此新公告增列多種企業形態股份化名單,其中包括國營股份公司、經濟團體母公司、母子財團控股公司以及100%國有股權責任有限公司。該規定主要係結合國營事業股份化及股市發展、提升上市公司之品質及增加其數量以及按照股市原則,改善公司上市資訊告示之透明度。
2009
草擬關於國營事業股份化的第109號決定(109/2007/ND-CP)之補充修改決議,加快國營事業股份化步伐。根據政府第109號決定,國營事業向職工出售股份的優惠價格是交易所平均價之60%,而2008年越南證券市場縮水70%,嚴重衝擊貸款購買股份的工人收入,也阻礙企業股份化進程。
資料來源:Ivy彙整
二、亞洲國家國營事業轉型發展經驗
(一)中國大陸
越南國營事業之轉型,基本上遵循了大陸模式,中越國情相仿,皆為共產主義,國營事業之轉型有許多相似之處。兩國都經歷從企業管理體制之市場導向改革到產權制度改革之階段。改革發展方向和政策皆一致,只是在一些具體作法上,因應國情之不同而有所改變。
1.國營事業改革轉型初期階段(1978 ~1992年)
大陸國營事業改革轉型始於1978年,比越南國營事業1981年開始轉型稍早3年,兩國都是在改革全面展開時加快企業改革之步伐。中國是在1984年後改革在城市地區展開時開始,而越南則是在1986年全面改革展開後。中國採取「利改稅」、「承包制」等辦法轉變企業經營機制,把企業推向市場,而越南則是以擴大企業自主權為主。至於產權改革階段,越南於1990年開始,早於中國的1992年,中國旨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越南大量進行企業重組。
大陸1978年改革措施係選擇特定之國營事業賦予一定經營自主權,試行各種「經濟責任制」,並透過如承包等措施容許企業保留一定之利潤並自負盈虧等針對經營方式的改革,以期提高經營效率的誘因,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
1983-1984年引入以稅代利方案,但於1986-1987年轉向企業利潤承包。作為總體企業改革之一部分,企業承包最早在1984年引入。同時,在城市地區引入價格雙軌制。在早期承包責任制中,企業與其主管部門簽訂一個承包契約,確保利潤上繳之基本指標,利潤超過這個基本比例部分可保留。
1988年的「企業法」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廠長(經理)負責制。此規定以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企業建立以廠長(經理)為核心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經理)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
2. 國營事業改革突破期(1992~2002年)
1992年後,大陸頒布公司法等法律,開始進行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使國營事業形成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全面參與市場競爭。改革國營事業之財務會計制度,使之符合國際財務會計制度接軌之要求,且針對國有資產進行核算,進一步落實企業在投資決策、資產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深化企業內部管理體制之改革。同時,進一步進行股份制改造。
1994年11月國務院在北京召開野全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會議,選擇百家國營事業進行公司制改制,拉開試點工作之序幕,同時各地方政府也確定了2343家現代企業制度試點,試點工作為以後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經驗,但是由於忽視了股權多元化這一公司制企業的基本特徵,絕大多數參與試點的企業只是變成形式上類似現代公司的國有獨資公司,以至於1996年末原定試點驗收階段,幾乎沒有一個試點企業達到公司制企業的起碼標準,1997 年黨的十五大,尤其是1999 年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股份制得到全面肯定,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公司化改革才真正進入按照國際通行規範建立現代公司的階段。
3. 國營事業制度完善期(2002-2008年)
2002 年11 月,黨的十六大提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2003年3 月以後中央、省、市、地三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相繼組建,中國特色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初步建立起來,國營事業改革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由於有了國務院國資委的統一監管,國有資產權利、義務和責任得以統一落實,激發中央企業的活力,加上總體經濟環境比較好,中央國營企業得到很大發展,效益迅速提升。
2005年是中國營事業改革大步向前的一年,「十一五」規劃綱要指出,要深化國營事業改革,完善國有資本合理流動的機制,加速國營大型事業股份制改革,改善國營事業股本結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和產權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發展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2007 年10 月黨的十七大在重申繼續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國營事業改革任務的基礎上,又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進展,提出加速建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制度的要求。
2008年中國國營事業轉型已達成四大重要進展,包括: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大中型企業完成了主輔分離及輔業改制工作。
(二)台灣
越南積極參考台灣國營事業轉型發展經驗。台灣於1989年7月成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負責規劃及推動民營化相關事宜。8月核定19家公營事業為第一批民營化推動對象,其中金融保險機構包括一銀、華銀、彰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另財政部於81年報行政院核准交通銀行及農民銀行亦列入民營化名單中。上述金融機構隨即進行民營化規劃,如進行員工意見溝通員工權益補償金之估算。
1991年修訂通過「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2000年10月將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調整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2002年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再度修正通過,增列政府處理財務艱困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專案裁減機制,另重新修訂民營化時間表,同時積極檢討各國營事業之資產經營問題。台灣公營事業民營化歷程,可分為以下2階段:
1. 1951~1989年民營化推動
1951年政府為推行耕者有其田土地政策,將公營事業股權換取民間地主的土地,即已制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將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及台灣農械等四大公司移轉民營。此次之民營化行動,與提升公營事業之績效無關,國際上亦無民營化潮流遂行之現象,因此,純係一土地政策之配合措施。
1953年移轉台紙、台泥、農林、工礦四大國營事業民營,1962年台灣證券市場成立後,公營事業如台電、台糖、台肥、台機、彰銀、一銀、華銀等七家率先上市。1964年,股市看好,行政院通過決議,將公營事業透過股票出售方式移轉民營,使資金循環運用,發展新興生產事業,並將出售股票所得資金設立「行政院開發基金」。但同年年底,證券市場衰退,政府為安撫投資人,又購回已出售的公營事業股票。此舉不但未能達成原先預期目標,對民營化推動是一大打擊。
1971年因中共欲接收海外的中國商業銀行,迫使政府倉促將該銀行移轉民營,爾後公營事業受國際經濟兩次石油危機之嚴重衝擊。行政院在1981~1987年間,就當時公營事業進行改善整頓計劃,此為台灣公營事業最大規模的一次整頓。較具成效者的有中國石油化學開發公司(中化)合併台鹼、中磷與中台三家公司,及中鋼與台電分別代管台鋁與台金,並於1987年結束兩公司業務。基本上,這一時期之公營事業整頓,著重公營事業間之產業結合,由體質及營運較佳的公營事業兼併營運欠佳的相關公營事業,並無移轉民間經營之政策。
2. 1989年後民營化推動情形
行政院在1989年採用經濟革新委員會建議,儘量縮小公營事業範圍,落實自由化政策,加速國內市場對外開放。同年7月25日,行政院為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成立跨部會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推動小組」,主要任務為擬訂民營化推動方案;修訂或訂定民營化有關法令;研提解決民營化時所遭遇問題之途徑;審議民營化執行方案,藉以統籌規劃與協調推動民營化各項事宜。
該小組運作後,提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草案,於1991年6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頒布實施,8月16日確定第一波19家優先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名單,其中屬於經濟部所屬事業有五家,即中鋼、台機、中船、中化、中華工程;屬於財政部者為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一家;省營部分則有十三家,即高雄硫酸錏、中興紙業、唐榮、台農、台汽、台航、第一、華南、彰化三商銀、台灣中小企銀、台灣土地開發、台灣人壽及台灣產物,預定移轉民營之規劃。經濟部所擬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草案,也於1992年2月由行政院頒布實施。自此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始具有較完備之法源基礎。
1994年為民營化較具成效之一年,計有三家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至1995年,已有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中產)、中化、中華工程公司(中工)及中鋼成功移轉民營。
國營事業種類
國營事業種類之分類方式,可以依照不同形式來分,包括:國營事業所屬單位、國營事業政府持有之股份等。以下分別就這兩種方式,進行說明:
一、按照國營事業所屬單位分
大致上,可分為中央國營事業(Central SOE)、地方國營事業(Local SOE),根據劉禎祥(1999)[1]將越南國營事業分為下列二類:
(一) 91號政令營運範圍之國營事業,隸屬總理府,共計有21家:
1.越南國家石油公司(The Vietnam National Oil and Gas Group,Petrovietnam, PVN):成立於1975年,被評選為2008年越南500家最強之10家企業之一。
2.越南電力公司(Electricity of Viet Nam,EVN):其為越南電力工業的負責機構,在越南工業部管轄下,管理全國的發、送、供電。同時,EVN作為企業集團的總公司統轄下屬的相關企業。
3.越南郵政及通訊(Vietnamese Posts & Telecommunications Group,VNPT): 1990年,越南郵電通訊總公司(VNPT)成立,獨家負責生產經營,實現政治、企業分開,形成電信業壟斷狀況。
4.越南航空公司(Vietnam Airline,VN):是越南最大的航空公司,越航的前身是越南民用航空局,1996年正式成立越南航空公司。
5.越南海運公司(Vietnam National Shipping Lines,Vinalines):1995年成立,是越南最大的船務、港口及海運服務企業,旗下企業包括越南遠洋、西貢港、海防港、峴港、廣甯港、越南外代(VOSA)等,亦為已股份化之越南最大貨代公司Gemadept的國家股東。
6.越南煤炭公司(Vietnam National Coal Corporation,VINACOMIN):1995年成立,後演變為越南國家煤炭礦業工業集團。
7.越南鋼鐵公司(Vietnam Steel Corporation,VSC):是越南最大之鋼鐵公司
8.越南化工公司(Viet Nam National Chemical Corporation,Vinachem)
9.越南水泥公司(Vietnam National Cement Corporation,VNCC)
10.越南造船公司(Vietnam Ship building Industry Group,Vinashin):該公司是越南最大的國營公司之一,擁有22家分支機搆,下轄14個船廠,遍佈越南全境,能夠提供設計、建造和維修船隻,並已建造各類船,如:油船、10000DWT集裝箱船、客輪、幹貨船、拖輪、駁船、挖泥船、高速巡邏艇、工程服務及特殊用途船。該公司還以多種形式與國際上造船公司合作,以合資形式與韓國、俄羅斯、英國和加拿大等國的造船公司成立合資公司,與全球30多家船業公司建立合作關係,並在德國、荷蘭、波蘭、俄羅斯和美國設立代表處。近年來,該公司不斷接到歐洲和美洲的造船訂單,但由於造船能力有限,有意新建造船廠以滿足國際市場需求。
11.越南紡織及加工工業公司(Vietnam Textile and Garment Cooperation, Vinatex):越南最大規模的紡織製衣公司。
12.越南南方糧食公司(VinafoodⅡ):越南最大的大米出口商
13.越南北方糧食公司(Vinafood I)
14.越南香菸公司(Vietnam National Tobacco Corporation,VINATABA):越南第一家出口香煙公司,該企業生產555香煙品牌提供給BAT(BRITISH AMERICAN TOBACCO)。
15.越南造紙公司(VIETTRI):是一家於1961 年成立的國營事業,位於越南Phu Tho省。在越南造紙公司協會下屬的12 家企業中,Viet Tri生產能力名列第四。公司的產品包括印刷紙、書寫紙、衛生紙和卷紙,市場銷售良好。
16.越南橡膠公司(Vietnam Rubber Corporation,VRC)
17.越南咖啡公司(Vietnam National Coffee Corporation,VINACAFE):為100%國有企業,下轄70家公司、農場。每年越南咖啡產量的20-25%由VINACAFE出口。
18.工商銀行(Vietnam Bank for Industry and Trade,Vietinbank):註冊資本額達到13.4萬億越南盾(約合8.12億美元),為該國第四大國有銀行,2008年實行IPO。
19.外貿銀行(Vietnam Bank for Industry and Trade,Vietcombnak,VCB):成立於1963年4月1日,當初是從越南央行外匯管理部門獨立出來,總部位於河內,越南發卡最大的商業銀行、越南最大的ATM收單機構,也因進入早,它的銀行網絡較另四家國有銀行更強大。
20.投資發展銀行(Bank for Investment& Development of Vietnam,BIDV):越南最大國營銀行,以淨收入計(7千萬美元)是全國第一大銀行,以盈利計(104.8億美元,僅次於越南農業農村發展銀行),是全國第二大銀行,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報告,全國一百大企業中該銀行排名第四,創立於1957年4月26日,是國內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當中最早成立的一家,主要提供一系列匯兌、信貸、銀行及非銀行服務,扮演著執行國家貨幣政策和擔當向本地或海外金融機構尋求資金發展工程項目的中介角色,憑藉投資關鍵的工程項目經驗,該銀行在越南投資發展及工程集資上扮演著領導角色。
21.農業暨鄉村發展銀行(Vietnam Bank for Agricultural & Rural Development):越南最多、最廣之越南鄉村服務處的國營銀行。創立於1988年3月26日,是一間在越南經濟中在投資發展農業及農村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的商業銀行,在資本、資產、員工、運作網路及客戶數目上,該銀行是全越南最大的銀行。
(二) 90號政令營運範圍之國營事業,隸屬部級、地方政府、黨部,共計74家,僅節錄較重要之16家:
1.越南機器及設備公司
2.越南電子通訊公司
3.越南油品進出口公司(Petrolimex)
4.越南寶石及冶金公司
5.越南礦產公司
6.越南發動機及農機公司
7.越南電力技術設備公司
8.越南啤酒及飲料公司
9.越南塑料公司(VINAPLAST)
10.越南皮革及製鞋公司
11.越南陶器及玻璃公司
12.越南胡志明市石油公司
13.越南航空石油公司
14.越南牛奶公司(VINAMILK,VNM):是越南牛奶業龍頭公司,在越南有8家工廠。南北越統一後,第一家行銷全國之國營事業,目前已經全部民營。
15.越南食品工業公司
16.越南升龍橋樑建築公司
二、按照國營事業政府持有之股份分
依據政府發佈之第58號政令,國營事業之分類包括以下:
(一)百分之百國家資本之國營事業
(二)其餘:包括轉型、合併、解散、破產之國營事業,又可細分為以下三種:
1.類型一:國家持股百分之百;國家持股逾200億越盾以上。
2.類型二:國家持股逾百分之五十;國家持股低於百分之五十,但藉由特別之法律決議可行國家控制;資產低於五十億越盾、無法股份化之國營事業。
3.類型三:長期虧損、即將解散之國營事業。
國營事業產業分布
越南國營事業幾乎涵蓋所有之經濟活動,包括:食、衣、住、行各方面,種類繁多。根據越南統計局(GSO)之資料顯示,越南國營事業產業分佈如下表所示:
表 越南國營事業之產業分佈
產業別
中央
地方
總計
農林業
141
660
801
漁業、水產業
2
46
48
礦業
63
72
135
製造業
599
916
1,515
電力、水、瓦斯業
1
72
73
營造業
405
541
946
貿易修繕業
421
712
1,133
旅館餐廳業
30
152
182
交通和通訊業
95
151
246
金融稽核業
21
54
75
其餘
99
278
377
總計
1,877
3,654
5,531
資料來源:GSO(2002)
越南國營事業產業多偏向製造業、營造業、貿易修繕業等業別,以國營事業各產業之占比而言,製造業居冠,占比高達27.39%,其次為貿易修繕業,占比達20.48%,營造業為第三大產業,占17.10%。由此可見這三項產業,對於越南經濟發展中實施工業化和現代化之過程,扮演重要角色。
小結
依據政府之政令,國營事業之分類大致包括以下4種,說明如下:
(一)百分之百國家資本之國營事業:即未轉型之國營事業,許多知名品牌、獨占型、資源型產業皆為此類國營事業,越南國家政策將「石油」、「通訊」、「電力」,列為必需百分之百由國家掌控的三大產業。因此,如:越南電力總公司、越南石油總公司(Petrovietnam)、胡志明市軍隊電子電信公司(Viettel)皆為百分之百國家資本經營之國營事業。
(二)其餘:包括合併、解散、破產之國營事業,即轉型中、已轉型之國營事業,皆歸類為此類,產業遍佈農林業、漁業水產業、製造業、營造業、貿易修繕業、旅館餐廳業、金融稽核業。越南政府預計於2010年6月以前完成國營事業股份化,並轉交予越南國家資本投資公司(SCIC),分為以下三種:
1.類型一:國家持股百分之百;國家持股逾200億越盾以上。
2.類型二:國家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依據SCIC之清單上,如:No.2 Agrichemical Joint Stock Company、Sa Giang Export-Import JSC、Hau Giang Pharmaceutical JSC、越南再保險公司Vietnam National Reinsurance Corporation(Vinare)、保明保險Bao Minh Insurance Corporation;國家持股低於百分之五十,但藉由特別之法律決議可行國家控制,如:National Seeds Joint Stock Company、南方農業種子公司Southern Seeds Joint Stock Company(SSC)、DEMESCO醫療進出口股份公司(Domesco)、中央運載服務公司 (VINAFCO,VFC)、峴港塑膠股份公司Da Nang Plastic Joint Stock Company (DPC)、前鋒塑膠股份公司Tien Phong Plastics Joint Stock Company(NTP)、越南乳品公司Vinamilk、Binh Minh Plastics JSC、Tan Tien Plastic Packagings JSC(TTP)、Rang Dong ElectricTube and Thermos JSC、隆安食品加工工廠LAFOOCO、越南安江農業漁業公司AGIFISH;資產低於五十億越盾、無法股份化之國營事業。
3.類型三:長期虧損、即將解散之國營事業。
以上關於國營事業之簡介,因官方缺乏相關資料,僅能利用片段數據,拼湊出越南國營事業之輪廓。雖然無法明確取得國營事業之家數及已轉型、轉型中、未轉型之家數。因在整個國營事業轉型時間,官方皆無一致之數據顯示,不同之政府單位提出不同之數據,且同一單位在同一年不同時間針對相同項目提出不同之數據,部分原因係因各單位對國營事業之重組、轉型定義不同所造成。
但大致而言,可確定的為越南政府保留大型國營事業之所有權,這些國營事業集中於獨占型、資源型之產業,如:石油、通訊、電力,而對於中小企業且對國家經濟重要性較低的產業之國營事業進行股份化,如:農林業、漁業水產業、製造業、金融稽核業,這些中小型國營事業有些較無效率、虧損較嚴重,股份化有改善其績效之功能。
[1] 根據劉禎祥(1999),赴越南瞭解投資環境及部屬事業投資情形考察報告,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