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現代醫美越來越普及,讓許多愛美人士可以透過整形或微整療程追求自己想要的完美模樣,但也可能會遇到術後效果不如預期。在醫美爭議案中,最常見的就是消費者對於療程效果不滿,進而向診所求償。近期就有新聞事件指出,有名女子因不滿割雙眼皮的成果,提告醫師希望能退款、賠償精神損失費甚至吊銷該名醫師的執照。對於這類的醫療糾紛,消費者端如何的應對處理?保障自身的權益?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若不滿意醫美術後的成果,可以要求院方、醫師退款,並賠償精神損害費嗎?
首先要說明的是,如果要請求賠償所謂的「精神損害費用」,由於依據是民法第195條,適用的前提是1.侵權行為;2.造成「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診所與消費者之間存在醫療契約,定性上類似於「委任關係」,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但,對於醫美術後的成果是否滿意,法院多認為是主觀認定,不能單以消費者主觀認定的美醜就直接認定醫美手術的成敗。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即認為「美醜標準因人而異,當受術者感覺不自然或不喜歡,是個人審美觀不同所致,不能以未達美貌預期效果認定整形手術成敗」。
回到本題,消費者要主張退費並賠償精神損害費用,就退費的部分,除非可以證明醫師有違反醫療契約的約定內容才有可能;至於精神賠償費,則要先證明醫師在手術過程中有故意或是過失而不法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才有辦法請求。就本題而言,除非雙方在醫療契約有明確約定,或者是醫師在手術過程中有疏失,造成消費者的損害(例如雙眼皮變三眼皮、眼瞼閉不起來或是其他損害),否則單純以不滿意術後的成果為理由提告,是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同而給予勝訴判決的。
對於醫療後的效果認知,醫病雙方可能會存在差異,若發生此類糾紛,會由哪個機構來負責協調?
一般來說,依消費者的主張,可能可以「協調」的機構會有:1.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申訴,可以向市政府消保官或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2.依醫療法向市政府衛生局申訴;3.區公所調解會申請調解;4.向法院提告,由法院先行安排調解等等。但其中1~3的效力,都只是在安排雙方面對面坐下來協調,如果沒有辦法達成意見一致,最終消費者也還是要向法院提告。4的部分,如果調解不成,最終也是到法院去,由法院實際認定孰是孰非。
消費者不滿術後的成果,可以像新聞事件中起訴醫生,甚至要求吊銷醫師執照、槍斃嗎?
基本上,「起訴」是事關刑事犯罪,除了消費者提告以外,還要檢察官偵查以後,認為確實有「犯罪的高度可能性」才會起訴交由法院去認定是否確實有刑事犯罪。要針對醫美手術提起刑事告訴,最常見的不外乎就是認定手術過程中有過失造成消費者身體的傷害(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但,醫療行為中,對於所謂的「手術行為」,基本上都已經得到消費者的同意(承諾),要以「不滿術後的成果」為由,認為醫師手術有過失而造成身體的傷害,光是「傷害行為」的要件就很難證明了(如何認定手術成果不是自己想要的就屬傷害行為)?甚至槍斃什麼的,基本上臺灣並沒有任何法律有這樣的規定,當然也是不可能的。
而吊銷醫師執照,在臺灣只有醫療法有相關規定,一是醫療法第103條第二項:「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二是醫療法第111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基本上事由都與本件「對於術後成果不滿意」無關。
任何手術都有其風險,為了避免術後效果不符合預期,或是產生其他副作用,術前消費者端可以做哪些事保護自身權益避免糾紛發生投訴無門?
基本上消費者在術前一定要先確認,自己身體的狀況,包含過敏原;然後在診所或醫師的選擇上務必多看多比較,術前諮詢時充分詢問了解,不要怕麻煩而不敢多問。現行法規下術前都要簽署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確保醫師已經充分告知施做手術相關的內容、風險及副作用。而前面我們也提過,確保病歷的內容及相關文字記錄也都是先行保護自己的方式之一。但只要接受醫美手術,就一定會有風險,醫師也不可能保證100%成功,無論先做了多少的事前準備,都還是要先做好心理建設,才不會事後因為不滿意而橫生糾紛,也造成自己心理上的不舒服。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