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現今醫美普及,加上台灣醫療院所林立,讓許多愛美人士趨之若鶩,但畢竟是醫療行為,就存在著風險。就有新聞事件指出,某女到診所接受美容療程,卻因昏迷搶救後仍不幸病逝,事後在追查責任歸屬時,才發現院所的執行者未具有醫師執照,且有事後又在治療紀錄上造假,消費者該如何事先防範、保障自身權益?有請專業律師來解答!
執行者沒有醫師執照,卻在院所內施作侵入性的醫療行為,院所、醫師需要負擔什麼樣的責任?
醫師法第6條規定:「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同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沒有經過我國醫師考試及格者,是不可以執行醫療業務的。而沒有醫師執照卻又執行醫療業務,就是俗稱的「密醫」,最重可處以5年有期徒刑。
但另一方面,醫師法第28條但書同時規定:「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四、臨時施行急救。」所以只要符合這些例外的情況,即便沒有醫師執照,仍然可以執行醫療行為,但基本上除了要有醫師指導以外,大多也是限於緊急狀況才會有適用。基本上醫美診所的療程一定都要有醫師執照才可以施行。
在案發事件後追查發現,院方的醫療紀錄被丟棄重置,此行為院所、醫師又該負擔什麼責任?
醫療法第6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第70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另外醫師法第12條也課予了醫師詳實製作病歷的義務。
醫療院所如果違反了第67條或第70條規定,醫療法第102條可處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如果明知道不實的內容卻記載到病歷裡,依醫療法第108條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最重甚至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如果是醫師沒有照實記載,則可能觸犯的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通常醫療紀錄都會在診所端,消費者有哪些方式可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出現糾紛,卻沒有相關的證據?
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所以基本上,不論是否有發生醫療糾紛,診治的病人/消費者都有權要求診所提供病歷的複製本,診所不可以拒絕。如果診所拒絕,依醫療法第102條第一項規定同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到提供為止。至於提供的病歷內容是否詳實?是否有記載不實,除了有賴病患/消費者自行確認以外,建議也可以定期請求診所提供病歷複製,以免因為施作的時間拉長而記憶模糊難以確認病歷內容的真實性。此外,無論是診所或是消費者/病患,錄音錄影某程度上也都是保護自己的方式之一。
即使選在合格的醫療院所,但也會遇到沒有執照的醫師,消費者有哪些方法能確認醫師的資格?
醫療機構(包含診所)通常都會在牆上醒目的地方掛上醫師的醫師證書,以證明確實是合法的醫師。而醫師是否確實領有執照或醫療機構是否合法設立,也可以透過衛福部設立的「醫事查詢系統」查詢。其中就醫師的查詢部份,除了證書的類別(西醫/中醫)外,也可以查詢執業登記類別、執業縣市以及專科資格。
除了醫師的資格以外,儀器及醫材只要是經過合法申請進口的,在衛福部食藥署的網站「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上也都查詢得到。一般來說,所謂的「密醫」通常都不太會使用正規的醫療器材及儀器(成本考量),所以透過醫師的執業資格、醫療機構的設立許可,以及醫療器材、儀器的許可證號等相關查詢,相當程度上可以避免找到的醫師卻是沒有執照的「密醫」。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