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雙眼皮卻變三眼皮,可以向診所求償嗎?

割雙眼皮卻變三眼皮,可以向診所求償嗎?

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愛美是人的天性,眼睛是靈魂之窗,很多人都嚮往擁有深邃的雙眼皮,讓雙眼能更亮麗有神,因而尋求醫美整型的方式完成心願。不過,近期在網路論壇上就有網友發文分享自身的手術失敗經驗談,不僅後續又回診進行多次補救,甚至在手術失敗這段期間都沒有收入,針對這類型的醫療糾紛,消費者該如何爭取自身的權益,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因手術失敗慘變三眼皮,後續又回診多次補救治療,關於後續治療的相關費用及車資等相關支出,可以要求診所全額支付嗎?

以通案來說明,如果手術失敗真的是因為醫師的過失所導致,民事上則屬民184條的侵權行為。民法上請求損害賠償的內容,撇開民法第195條俗稱的「精神賠償」外,其他包含了「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但要證明相關的費用都有其「必要性」,以及都要提出相關的書面證明。

 

以後續的治療費用來說,如果是回復原狀必要的費用,法院通常還是會允許請求,但必須是「已經發生」的費用。如果是預估「未來」將會發生的費用,由於實際上還沒有發生,法院不太可能會准許此種尚未發生的請求。以交通費用來說,如果是回診必要的車資,提得出相關的單據證明,法院一般還是會准許。

 

 

已歷經多次的補救仍失敗,想轉診他院,卻因為治療後這段時間都沒收入,可否向原診所求償退回之前支付的手術費用,以及精神賠償費?

由於醫療行為也算是契約關係,筆者一再重複建議,不論手術或是醫療行為的大小,最好都要簽署書面的契約,相關的權利義務約定清楚。如果有約定到相關費用的退還,當然以契約為請求的依據是有理由的,但如果沒有約定退還費用,除非醫師沒有實際施行醫療行為,否則要請求退還是難有依據的。畢竟以本案為例,要割雙眼皮,醫師也已經實際施行手術完成了,而退還費用基本上也不包含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範圍內。

 

不過,如果是接受後續必要治療造成無法工作而沒有收入,只要可以提得出工作以及薪資的證明,是可以請求診所賠償的(此部分算是「所失利益」,即原先預期可以獲得卻無法獲得的部分);另外如果侵害的是「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是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如果想對院所、醫師提出賠償,消費者可以透過什麼管道?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對自己較有利?

如果想要對院所、醫師提出賠償,可以先透過縣市政府衛生局(主管機關)的調解程序,先行由主管機關居間協調。如果調解不成,再走法院提起相關的刑事及民事訴訟。資料的準備上,當然病患個人的病歷盡早拿到是最保險的,以及和醫師或診所之間的對話紀錄也都要充分保留。再來則是一再強調的,即使只是簡單的小手術或是微整形,都不可避免會有風險存在,這時最好都要簽署書面的契約,將相關的權利義務約定清楚,日後如果真的發生糾紛,也才有依據。

 

 

術前醫師會告知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及簽署同意書,若術後真的出現嚴重的副作用,診所端或醫師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手術前的同意書或是麻醉前的同意書,都是現行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師在手術或麻醉前的應有的義務之一。當然,即使充分告知可能的副作用並經過病患同意,也不代表真的發生了嚴重的副作用,醫師就當然可以免責。還是得要回到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或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及要件去判斷。

 

以本期的案例來看,病患認為雙眼皮割壞了,不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基本上醫師有施行手術的行為沒有問題,最後也造成了原本應該是雙眼皮卻變成三眼皮的結果。但主要問題有二,一個是手術行為和造成的結果之間是否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另外一個問題則是醫師在施行手術的過程中有沒有應該注意卻沒有注意的「過失」,這兩點往往是最難證明的。當然,理論上如果醫師在施行手術過程中有過失,造成副作用的產生,即便醫師術前已經充分說明,仍然無法避免相關法律責任的負擔。

 

 

割雙眼皮卻變三眼皮,可以向診所求償嗎?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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