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江皇樺;整理/K
近期網路上有位小模爆料,她想讓牙齒更美,在網路上搜尋到一間醫美診所,有種不需磨牙齒就可以讓牙齒美白的「鑽石牙雕」,到了診所也沒做術前評估,就一直叫她趕快現場直接做,當下根本搞不清楚是醫美醫師還是牙醫師幫她做「鑽石牙雕」!做完才發現只是在原本的牙齒外包覆一層白色的樹脂,不僅牙齒變得有點暴牙,而且牙雕與牙齦間的縫隙還會卡髒東西導致蛀牙,最後卸掉樹脂才發現牙齒變得更黃、牙縫也蛀掉了,花了大錢卻換來一口蛀牙,上網查詢發現竟然還有不少相同的受害者…醫美醫師非牙醫師,是否可以做牙齒美容相關的行為呢?
醫美診所術前未經評估就執行醫療行為?是否有違法?
依據現行醫療法第63條規定,實施手術、麻醉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第64條則針對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但除了手術、麻醉以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以外的項目,並沒有明文規定必須事前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並簽具同意書。所以在手術、麻醉以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以外的項目進行醫療行為,未經評估就進行相關醫療行為其實是不違法的(對於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定義,衛生福利部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2612號函稱:為以醫療器材植入、插入人體之方式,施行之檢查或治療。但不包括一般之靜脈、肌肉或皮下注射及抽血)。
就醫學美容而言,或許部分療程不涉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依現行法令是可以不用經過術前評估或簽署同意書,只是未經評估就執行醫療行為,對於診所而言或許在初期省時省力,但隨後可能因不了解個別患者實際情形(例如過敏等),貿然執行相關療程導致後續併發症或其他傷害,產生了醫療糾紛,反而更麻煩,所以建議術前該有的評估說明還是不能省。
醫美診所醫師是否可以執行〝牙齒〞相關醫療行為呢?不可以
在台灣,從醫師法第4條可以明顯看出,牙醫、醫師或中醫師的系統是分開的,考試資格上也只有就讀「牙醫學系」的才可以應牙醫師考試,而非如醫師應考後才依據所受訓練區分專科醫師。
而根據現行「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整形外科」是屬於第3條專科醫師項目,而「牙醫」則是獨立於第4條,另外又有十種專科分科。所以基本上非專科牙醫師是不可以執行牙齒相關醫療行為的。
但「醫美」本身並不是正式的醫師專科分科名稱,所以要判斷醫美診所的醫師是否可以執行牙齒相關醫療行為,一定要先確認該醫師是否為專科牙醫師。
若由〝齒模師〞或〝牙技師〞來執行「鑽石牙雕」行為,是否合法?不合法
一般業界坊間「鑽石牙雕」,其實就只是以一些樹脂之類的材質覆蓋在牙齒表面,造成「美白」的視覺效果而已,對於牙齒實際上並無法真正達到美白的效果。而雖然只是對於牙齒表面的處理,然因牙齒為於口腔內,對於口腔內部之各種療程仍因其「侵入性」,且涉及診斷、醫療儀器或藥物之處方使用,而屬於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之「醫療行為」,須由合格的專科牙醫師方得為之,可參考:衛生福利部97年5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70206379號函。
而一般俗稱「齒模師」或「牙技師」並非相關法令之正式名稱,僅係業者自創,意在塑造其專業性之假象。但不管是「齒模師」或「牙技師」,只要不具備合格的牙醫師身分,都不可以進行對於牙齒的「醫療行為」。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