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江皇樺;整理/K
任何手術都會有風險,尤其是最近有許多醫美整形麻醉致死的案例,多起疑似都是非麻醉專科醫師執行麻醉,所以才會導致意外發生…
任何需要麻醉的手術,是否都僅能由麻醉專科醫師執行?手術醫師是否也能執行麻醉呢?
實際上,在臺灣並沒有所謂「麻醉師」,只有「麻醉科醫師」或者是「麻醉護理師」。麻醉科醫師和所有的專科醫師一樣,都是需要接受臨床訓練取得證明文件並參加甄審及格者方得成為麻醉專科醫師,而麻醉護理師同樣需要接受一年的訓練,並不是所有的手術醫師都能夠執行麻醉。但目前台灣的亂象是,麻醉護理師雖然須要在醫師的指導下執行麻醉,但這個「醫師」卻沒有規定必須是「麻醉科醫師」,往往造成目前許多診所在麻醉執行上多由非麻醉專科的醫師指導麻醉護理師執行麻醉工作,雖然不違反目前台灣的醫療法規,但確實存在著風險。
患者要如何確認手術時,執行麻醉的是合格的麻醉專科醫師,而非麻醉師、麻醉護士?
在目前最新的麻醉同意書(與手術同意書不同,但在需要麻醉的手術前同樣需要讓病患簽名確認)中,和手術同意書一樣必須填寫醫師的專科醫師證書字號,必須由執行麻醉的專科醫師確實填上專科證書字號,以確保執行麻醉的不但是醫師,而且還是麻醉科醫師;而若是護理師執行麻醉,仍然應該在醫師的指導下進行,該醫師仍然需要填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患者簽完手術同意書,若因麻醉導致病患變成植物人、甚至死亡,手術醫療團隊人員(手術醫生、麻醉醫師及護理人員)就可以免責嗎?
不管是手術同意書或者是麻醉同意書,只是先行告知病患並讓病患確認執行手術或麻醉所因病患的病史或當下身體狀況可能產生的併發症或後遺症,在保護病患的同時也讓醫師充分了解病患的身體狀況,以做為是否適合接受手術或麻醉的評估。手術同意書或者是麻醉同意書並不能夠全然做為手術醫療團隊人員免責的依據,仍須從手術過程中導致病患成為植物人或者死亡的原因去判斷手術醫療團隊人員是否有過失,並不是只要病患在手術過程中成為植物人甚至死亡,手術醫療團隊的人員就都可以免責或是必須連帶負責。
若是因患者未告知醫師個人及家屬病史(如:自身有高血壓、心臟病或是有對麻醉藥物過敏),而導致患者因麻醉發生意外,醫療團隊人員又應當負起怎樣的法律責任?
在衛福部最近一次更新為106年11月2日公佈的「麻醉同意書」範本中,附註特別針對有特定疾病或症狀的病患,接受麻醉後可能產生的後遺症或併發症予以載明,例如對於「潛在性心臟血管系統或腦血管系統疾病之病人」,在麻醉中或麻醉後可能產生急性心肌梗塞或腦中風等。因手術醫師不見得為心臟科專科醫師,手術部位也不一定是心臟,所以術前的充分告知無論對於病患或者執行手術或麻醉的醫師來說都是彼此保護的機制,若病患在術前或麻醉前未充分告知或根本對自己身體狀況不自知,導致手術或麻醉時因病患自身病史或身體狀況而對病患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當然就不能歸咎於醫療團隊人員(因此時醫療團隊人員在手術或麻醉中並無過失),而必須由病患自行承擔不利的後果。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