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開條件?

上次那篇”挑男人的標準”的文章迴響(不管是寄信還是網路留言),讓我覺得很多人還是有所誤解。還是搞不懂『條件論』跟『開條件』的差別。
 
明明我那篇文章…寫的條件幾乎都是人格特質。如果開出來的條件是一個人的品格、個性、人格之類的內在涵養時,那本來就是可以去檢視與挑選的東西。因為那些東西是『相處起來的感覺』,並非『自己要得到什麼』。
 
一堆人還處在很假象的公平,或者認為愛情是擁有絕對包容的美好正義
認為不該拿條件挑人,所以全部不能開條件。連性格條件都不在允許範圍!
 
沒有想過,沒有任何支持自己跟對方”相處”的動力,那在一起只會讓自己痛苦罷了。
 
拿『絕對不能用條件挑人』的框框限制自己,認為:『有「愛」就好。拿條件挑人是不對的!』…請問一下,相處的動力在哪裡?
 
太多人只是渴求「在一起」造成的愛情甜蜜。腦子還停留在怎麼找愛情,怎麼追求人與被追求。忽略了「在一起,走下去」的相處問題。
 
相處,才是愛情樂章中最長的節奏。
要求「相處起來的感覺」並無不對。
 
可以要求女生能溫柔體貼,可以要求男生具氣魄擔當。你要求女人具氣魄擔當也不是不行啊!只要那是「你要的」「相處起來的感覺」。
 
太多人投入感情真的比較像是「想談戀愛」,不是「想跟這個人談戀愛」。對於對方人格特質的檢視太少就開始曖昧,接著發展戀情。
 
然後開始發現相處有問題,就開始催眠自己:「拿條件挑人是不對的喔!我怎麼可以要求女生溫柔呢?愛她就要愛她的全部啊!」
 
囧…你一開始就沒有對女方做條件檢視吧?搞不好你連自己要什麼條件都不知道。所以不做條件檢視,之後等相處流程出了問題再來談分手?說會改?個性有這麼好改嗎?(我改了二十年都還很失敗耶…)改不成就分手?這樣有比較好嗎?
 
 
開條件的本身沒有任何不對。只是在感情中開出的條件,最好是具人格特質性的檢選。而且一定得是「你要的」「相處起來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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