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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部落客們,
前一陣子發生部落客發表心得文章被檢舉事宜,引起大家擔心是否能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分享商品使用心得?
為了解決疑慮及保護大家避免收到罰鍰,FG小部將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提到的法令整理如下,請大家必須遵守相關法規規定喔!
●什麼樣的文章才算廣告?
如果您發表使用特定品牌產品的推薦文章,若於文章中留下廠商的聯絡資訊(包括廠商地址、電話、網站…等)或超連結該廠商網頁,可使消費者循線購買….就已構成廣告(參見註1)的要件。
●還能在部落格分享商品使用心得文章嗎?
您仍可以分享商品使用心得文章,但提醒務必遵守相關法規規定喔!
●若被認定廣告,須遵守哪些規定?
部落格所刊載的內容如屬於化妝品、藥物廣告,需事先申請廣告核准方可刊登;若是內容屬於食品廣告,且涉及誇大不實或宣稱醫療效能,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查處。
● 以下針對各個相關法規的廣告行為管理做重點提示: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1.化�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部落格因具有提供不特定人士閱讀特質,所以也算是"媒體"的一種喔。
2.化�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3.化�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為使化�品業者有所依詢及讓民眾清楚辨識,衛生署於98年1月22日公告「化�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且化�品標示或廣告如違反前述公告,可依化�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下,或是5萬元罰鍰。
提醒大家若轉載或引用新聞搞,最好先確認是否有申請廣字號及文字用詞是否有誇大不實及不適當詞句,以免受罰喔!
詳細條款請見:化�品衛生管理條例、化�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藥事法:
1.該法規所稱的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像是隱形眼鏡/角膜變色片也是醫療器材是不能銷售或找大家團購喔!
2.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且藥物廣告不得用以下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也就是說若透過採訪、報導或宣傳方式,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則被視為藥物廣告。注意!非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也不得做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詳細條款請見:藥事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1.依據食品衛生管理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
一、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
二、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三、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到底哪些詞句不能使用?請參考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提醒!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在此認定表內規範
詳細條款請見:食品衛生管理法
※ 健康食品管理法:
依據該法規的第二條解釋,健康食品係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其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若食品有標示及廣告用詞出現「健康食品」字樣或涉及衛生署認定之保健功效者,即屬違反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所以「健康食品」這個詞不能亂用喔!
至於哪些用詞可能違規,請參考:
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用詞管理原則
(註1)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報紙、雜誌、傳播、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法規的條文比較生硬,但還是提醒大家花點時間閱讀喔(畢竟大家都不是法律專家,FG小部也花不少時間阿><~),希望大家能保護自己,以免受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