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麻醉同意書就進行麻醉合法嗎?

未簽麻醉同意書就進行麻醉合法嗎?

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麻醉在醫療上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患者施作的療程需要進行麻醉,院所及醫師都應主動告知麻醉相關風險,經由患者或關係人同意後須簽署麻醉同意書。近期就有相關糾紛指出,在未簽同意書的情況下就被執行麻醉,院所可能觸犯哪些法規?為了保障自身權益,簽署同意書又該注意哪些事項,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若醫療院所未先讓患者簽麻醉同意書就執行麻醉,會觸犯哪些法律行為?

依據現行醫療法第63條規定,實施手術、麻醉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64條則針對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所以除非是情況緊急來不及簽同意書,否則在進行麻醉及手術前,一定要簽麻醉同意書及手術同意書。

 

如果違反了醫療法上開規定沒有讓患者簽麻醉同意書就執行麻醉,依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醫療院所會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107條第一項則是實際處罰操作的醫事人員。另外,如果因為沒有先讓患者簽麻醉同意書就執行麻醉,事後造成患者死傷,則會另外有刑事過失傷害/過失致死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

 

 

若事後才以「誘導」的方式請消費者補簽麻醉、手術相關同意書,又會有哪些觸法行為?

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明文規定「實施手術、麻醉前」,所以簽署麻醉、手術同意書的時間點一定是在實施麻醉、手術前為之。如果事前沒有簽署,事後才以「誘導」的方式請消費者補簽,如果這裡的「誘導」是以欺騙消費者或施以詐術的方式為之,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而明明應該在事前簽署的同意書,卻在事後以誘導的方式誘騙消費者簽署,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業務登載不實罪」。除此之外,如果消費者簽署這個同意書是在「被詐欺」的狀況下為之,回到民法規定,消費者可以依第92條主張自己被詐欺,從而撤銷麻醉、手術同意書的簽署。但必須由消費者負證明的責任,而且也要在被發現後一年內主張喔。

 

 

想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醫療糾紛,消費者在簽麻醉同意書時有哪些應該注意的地方?

基本上衛福部會提供麻醉同意書的範本,在網際網路上都可以查得到(https://www.mohw.gov.tw/cp-2657-6340-1.html,最近一次更新是106112)。基本上消費者在簽署麻醉同意書時,務必要確認實施麻醉的醫師、手術名稱以及麻醉方式,且醫師必須告知術前麻醉的評估,步驟以及相關的風險,並注意麻醉同意書中「消費者/病人的聲明」內容,確認內容都是消費者可以理解並且同意的。最重要的是,千萬不要在沒有醫師簽署的情況下,就直接在空白的麻醉同意書上簽署,否則事後如果實際執行的醫師與說明的醫師不同人,甚至不是由醫師來施行麻醉,如果沒事還好,一旦發生事故造成身體上的受傷甚至死亡,除了責任難以釐清以外,對於消費者更是生命或身體上的傷害,不可不慎重以對。

 

 

院所、醫師在要求消費者簽麻醉、手術相關同意書前,應盡到哪些責任?

換個角度來說,院所、醫師在要求消費者簽署麻醉、手術相關同意書前,勢必要依照同意書的內容,詳細說明手術內容、麻醉內容以及相關可能的風險,而且最好是由施行麻醉、手術的醫師先行簽署相關同意書後,再讓消費者簽署,也就是「說明」及「簽名」缺一不可而且要照順序為之,尤其要得到消費者或是有權簽署之家屬的同意才是最能保障院所或醫師的方式。可以的話,除了得到消費者書面簽署的同意書外,最好搭配錄音、錄影的方式,日後一旦發生爭執,還可以錄音及錄影的方式作為證據,證明醫師已經充分說明相關麻醉、手術的風險,並得到消費者的同意,才能同時保障院所、醫師的權益。

 

 

 

未簽麻醉同意書就進行麻醉合法嗎?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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