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夫「太長」拒同房!法院不准。(水果日報連結)由於此一離婚判決
上了水果日報,我們這行的人就很自然的找來看了!當時新聞沒看清
楚,還在想著北三院的判決都要找嗎?結果沒想到民事官司打”陰莖”
就馬上找到了…
囧>第一次用陰莖當判決書搜尋關鍵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994號。
(不過判決日是98年1月份...大概記者沒新聞可寫了吧?
才會十月份登出一月的事情)
以下節錄
一、原告主張:
(三)又本件履行同居訴訟已進行年餘,並開過幾次庭,被告突稱原告
性器官過長,被告行房時痛苦不堪,故拒絕履行同居云云,悖離常理。
二、被告辯稱:
(四)被告無法與原告同居之真正理由係因原告性器官過長,被告每次行房
均痛苦不堪,被告一再隱忍。而且被告工作忙碌,家事與工作兩頭忙,有時
非常疲累,原告想要行房,被告要婉拒,原告會告訴被告不要拿性當武器,
所以被告大部分會順從,但是被告認為是對被告的不尊重。
三、法院之判斷:
至被告另主張因原告性器官過長,行房痛苦云云,則為原告堅詞否認,被告並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雖經本院依被告聲請送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鑑定,亦經該院函覆稱:「由於男性之陰莖長短導致女方不舒服,甚至痛苦不
堪,乃主觀之意識為主,非檢查所能鑑定是否有所關連,故歉難受託鑑定」,
有該院97年11月21日校附醫秘字第0970214411號函文在卷可稽,且參以兩造
結婚已有13年餘,並育有一子,被告前於離婚訴訟中均未為此項主張,被告突於
本件訴訟為此等抗辯,顯無足取。
我比較想問的是?法官大人...要怎麼舉證很痛苦啊?
為什麼我滿腦都是之前西斯版的版標:「啊啊啊~會不會死掉?」
囧rz我好像應該少玩一點批踢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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