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判決書用"陰莖"當關鍵字...

嫌夫「太長」拒同房!法院不准。(水果日報連結)由於此一離婚判決

上了水果日報,我們這行的人就很自然的找來看了!當時新聞沒看清

楚,還在想著北三院的判決都要找嗎?結果沒想到民事官司打陰莖

就馬上找到了

 

>第一次用陰莖當判決書搜尋關鍵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994號。

(不過判決日是98年1月份...大概記者沒新聞可寫了吧?

才會十月份登出一月的事情)

 

 

 

以下節錄

一、原告主張:

(三)又本件履行同居訴訟已進行年餘,並開過幾次庭,被告突稱原告

性器官過長,被告行房時痛苦不堪,故拒絕履行同居云云,悖離常理。

 

二、被告辯稱:

(四)被告無法與原告同居之真正理由係因原告性器官過長,被告每次行房

均痛苦不堪,被告一再隱忍。而且被告工作忙碌,家事與工作兩頭忙,有時

非常疲累,原告想要行房,被告要婉拒,原告會告訴被告不要拿性當武器,

所以被告大部分會順從,但是被告認為是對被告的不尊重。

 

三、法院之判斷:

至被告另主張因原告性器官過長,行房痛苦云云,則為原告堅詞否認,被告並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雖經本院依被告聲請送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鑑定,亦經該院函覆稱:「由於男性之陰莖長短導致女方不舒服,甚至痛苦不

堪,乃主觀之意識為主,非檢查所能鑑定是否有所關連,故歉難受託鑑定」,

有該院971121校附醫秘字第0970214411號函文在卷可稽,且參以兩造

結婚已有13年餘,並育有一子,被告前於離婚訴訟中均未為此項主張,被告突於

本件訴訟為此等抗辯,顯無足取。

 

 

我比較想問的是?法官大人...要怎麼舉證很痛苦啊?

 

 

 

為什麼我滿腦都是之前西斯版的版標:「啊啊啊~會不會死掉?」

 

 

 

rz我好像應該少玩一點批踢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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