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台灣醫美風氣盛行,不論是想微整改善外觀,還是當作定期保養維持年輕狀態,都很受到愛美人士青睞,但相關的醫療銷售糾紛也頻傳!近期有新聞事件指出,民眾向診所購入行銷課程點數,要求退款卻屢遭推拖,到底診所端能否預先收取治療費用?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診所若以療程金、團購或是限時特價等手法(如玻尿酸肉毒不限CC數,打好打滿、優惠價買2萬可以用到10萬的療程…),吸引民眾預付購買,此行為是否違法?
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而依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略以:「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等;(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所以,診所若以療程金、團購或是限時特價等手法吸引民眾預付購買,都是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的「不正當方法」,依第103條可以處以最低5萬元、最高25萬元的行政罰鍰。
有些醫美療程會需要多次治療才能達到完善效果(例如除毛,需要6~10次),醫療院所是否能先收取整個療程的費用或是部份訂金?
前面提到,不得以不正當的方法招攬病人。醫美療程畢竟屬於「醫療行為」,受到法規限制都會特別多,所以基本上即使需要進行多次療程,也不可以預先收取整個療程的費用或者是訂金。就像一般到醫院掛號,即使回診,醫院也不可能預先收取回診的費用,而是每次每次收取。診所如果要一次收取全部療程的費用,勢必會以各種優惠方式,譬如一次付清比單次單次便宜,這樣一樣會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就算不看所謂的優惠,對於尚未進行的療程預先收取費用,無異於購買所謂的禮券或點數,同樣違反醫療法,是不可以的。
若民眾購入相關療程,卻遇到診所不斷以各種理由推託無法使用(如商品不符使用範圍、儀器壞掉等),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費嗎?
基本上購入相關療程,也是銀貨兩訖,花錢購買A療程,如果診所沒有辦法提供A療程,在民法上就是「債務不履行」,診所是要負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來說,消費者如果屢次遇到診所以各種理由推託,無法使用購買的療程,依民法第254條規定,是可以先書面催告(通常是存證信函)診所限期提供民眾購買之療程的服務,如果期限到了診所還是沒有提供,民眾就可以解除契約,要求診所退費。有的診所會使用制式化的契約條款,在條款裡加入了對自己有利,對民眾不利的條文,像是「概不退費」、「退費只退一定比例或是要手續費」等等,如果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的。
為了避免有金錢上的醫療糾紛,民眾在消費醫美療程時,該注意哪些事項?
醫療行為或療程也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從諮詢開始,所有想要購入或進行的療程,最好都要有文字敘述或說明,才能確保權益,免得空口白話,事後諮詢師或醫師矢口否認,到時上了法院又要負擔舉證責任,對於民眾就會很不利,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而除了文字敘述或是白紙黑字的契約以外,錄音、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也都可以作為證據,盡量蒐集保護自己。另外,在金錢的交付上,如果是以匯款方式,金融機構會留下匯款記錄倒還好;如果是現金交付,切記一定要請診所開立收據,免得事後為了到底付了多少費用發生糾紛,卻沒有辦法證明自己到底付了多少錢,增加證明的難度。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